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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似阳
作为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挂证确有限制性规定,但这个限制性规定既是对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也是对执业药师的限制性规定,单挂证带来的后果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到底应该有企业负责还是执业药师本人负,却没有明确。因此在企业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质量处罚,都是有企业来承担。因此这也是为何质量负责人挂证普遍的原因。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因为执业药师到底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质量责任乃至义务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叫处罚规定,也就是我们吵吵了很多年的执业药师法,所以执业药师挂证的尴尬局面还会继续存在。
跟错了人
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提出,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