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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太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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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考试知识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1.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
2.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
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3.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
4.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几米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的规定:“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通知》,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起始计算时间《通知》所称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公告》进一步明确,“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二)备案申报的有关要求依据《通知》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实行备案管理。即在实际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三)选择适用现金奖励的计算方法为便于单位履行扣缴纳税申报,《公告》明确,单位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这样,每名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三、施行时间《公告》与《通知》一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8年7月1日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得以心安
简政放权、加大激励力度。1、简政放权。其亮点在于,一方面简政放权、加大激励力度,让科研机构和高校履行法人责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另一方面要求科研机构、高校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待遇水平。2、加大激励力度。将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三元薪酬结构,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强化绩效评价考核,加大绩效工资和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把收入水平与实绩贡献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