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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檐更漏浅
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毕业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12个月住院医师培训后,即可成为正式的注册医师。香港本土以外完成5年以上医学训练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知识、医学英语技能及临床等三方面内容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再完成为期12个月的住院医师培训,方可成为正式的香港注册医师(相当于国内的住院医师)。对于非香港本土两所大学(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毕业的医学生,想要在香港获得合法行医资格,需要参加香港医务委员会的香港医生资格执照考试LMCHK(相当于咱们内地的医生执照考试),才能获得行医执照。该考试号称比美国医生USMLE还难。分别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医学英语技能测评及临床考试三项来考核非本土医学人员,下面来具体介绍下这三项考试。第一部分:专业知识考试共分两卷,每卷各有120题多项选择题。这部分考试为测试考生的专业知识而设。考生须应考以下学科的试题:基本科学、医学道德、社会医学、内科、外科、骨科、精神科学、儿科及妇产科。第二部份 : 医学英语技能水准测验一项英语笔试。委员会希望藉这项考试确保考生的英语水平足够应付其专业工作需要。第三部份 : 临床考试这项考试为测试考生应用专业知识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而设。考生接受测试的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包括骨科的病例)、妇产科及儿科。考生通过这三项考试后,必须在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担任驻院实习医生,接受为期12个月的训练及评核。在这段期间,考生会获得临床指导,以便他们熟悉本地医疗制度和常见疾病。成功完成驻院实习训练的考生就可向委员会申请注册香港医生执照。
背着棺材跳舞带着灵魂漫步
大陆的医学生基本不太可能通过在香港考医师执照, 香港医务委员会公告: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的医科毕业生外,凡有意向香港医务委员会(即委员会)注册以获取执业医生资格的医科毕业生,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试,并须于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完成一段注册前的驻院实习及评核。 任何医科毕业生符合条件,方可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试 : 该生已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为参加执业资格试而向注册主任缴付订明费用 ; 及 该生使委员会信纳其本人 - 于提出申请时已圆满地完成不少于5年的属医务委员会批准类型的全时间医学训练,并是医务委员会接纳的医学资格的持有人;及 良好品格。 为符合(b)(i)项的,该5年医学训练包括一段不少于12个月的驻院实习训练期。 执业资格试包括第一部份及第二部份,第三部份 第一部份 : 专业知识考试 共分两卷,每卷各有120题多项选择题。这考试为测试考生的专业知识而设。考生须应考以下学科的试题:科学、医学道德、社会医学、内科、外科、矫形外科、精神科学、儿科及妇产科。 第二部份 : 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 为一项英语笔试。委员会希望藉这项考试确保考生的英语水平足够应付其专业工作。 第三部份 : 临床考试 这项考试为测试考生专业知识解决临床的能力而设。考生接受测试的包括内科、外科(包括矫形外科的病例)、妇产科及儿科。 考生考试后,在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担任驻院实习医生,接受为期12个月的训练及评核。在这段期间,考生会获得临床指导,他们熟悉本地医疗制度和常见疾病。成功完成驻院实习训练的考生可向委员会申请注册。,------------现实上, 大陆的医学生一般是设法通过以上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而且又没香港的居留杈,没香港身份证,是没有香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会聘用担任驻院实习医生,即没能得香港实习训练, 怎能取得香港医师执照,劝你打消念头,安心在大陆做医师才实际,对吗?
少年白衣
别那么打击人。我的一位低一届的师妹2012年已赴港行医;两位同届的同学正在备考STEP3。我的同学中也有在备考 USMLE 或 GMC PLAB的,还有师姐已经赴美做住院医师的。很多以前认为不可能的事,都在身边上演……要考就趁早。
窗前看天空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四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七条 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八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九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十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十一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第十二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第十三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第十五条 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师短期行医信息查询系统。 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询。 执业注册机关核发或者注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备案。 聘用港澳医师短期行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港澳医师考核和执业情况向注册机关和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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