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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税制要素
1.纳税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纳税人=负税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纳税人≠负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等。
2.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扣缴义务人即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3.课税对象(征收对象): 规定了政府可以对什么征税,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
(1)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
(2)税目: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3)计税依据: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两种主要的计税依据分别是计税金额和计税数量。
4.税率:
(1)是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
(2)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3)分类: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累进(退)税率。
(4)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四种。
(5)定额税率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6.减税: 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7.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却是不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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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专业共有十一章的内容。前三章讲了基础理论,主要有财政支出理论和税收理论。财政支出理论理论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分类、影响、规模和效益分析,税收理论涉及到税收的原则、税收负担和国际税收问题。 第四至章讲了商品劳务税制度、所得税制度、税务管理纳税检查。商品劳务税制度包括增值税制、消费税制和营业税制,所得税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包括税务基础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控制管理。纳税检查包括对上述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第八至十章讲了政府财政问题,包括政府预算管理、政府间财政关系、预算外资金管理等。这部分主要讲的是政府宏观预算和部门预算的一些问题、各级政府财政关系的分配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方式等。 第十一章讲了财政法制和财政监督,其中财政法制包括现行法规体系、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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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 复习辅导:第四章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抵扣方法具体内容 以票抵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1)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外购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进项税额=收购凭证(或销售发票)金额×13% (2)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3)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提示: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的7%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得计入。 举例:企业在支付给运输单位共10万,其中运费7万、建设基金1万、装卸费1万、保险费1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7+1)X 7% 【解释1】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运费和建设基金”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入。 【解释2】运费严格与货物挂钩: (1)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其运费也不能抵扣;(2)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能抵扣,则其运费在当期也不能抵扣;(3)货物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80%,则其运费也只能抵扣80%。 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将来会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来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如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解释】用于非应税项目(如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的购进货物,销售成品时发生的是“营业税”,因此,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解释】用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在销售时免税,未带来“销项税额”,因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解释】(1)纳税人将“外购”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有销项税额,因此为生产该产品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提示】购进的货物用于(2)—(6),原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两种方法计算进项税转出: ①现在成本×税率; ②分不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8万元,8月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8月初购进的该批货物一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造成13损失。计算该企业8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企业8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18÷3=12(万元) 【例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2006年9月份购进动力燃料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30万元,外购的动力燃料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使用的动力燃料数量无法准确划分,故未分开核算。该企业9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万元。计算该企业9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纳税人兼营税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法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该企业9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30×200÷(400+200)=20(万元)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当自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甲汽车厂在4月份从乙企业购进钢材,取得防伪税控发票,发票开具时期为4月1日,甲应当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超过期限则不予抵扣。例如甲6月10通过认证,进项税额通过认证当月可以认证,6月份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