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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法》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因此,上述人员不能进证券经营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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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职位一般有:证券发行员:证券发行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交易员:证券交易员俗称红马甲,是在证券交易所大厅,通过大厅电脑,在交易主机上从事证券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他们一般都是证券公司派驻的代表。一个好的交易员的要求是眼明手快,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任务,即在接到客户的委托交易后尽快处理该笔交易。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证券投资顾问:私人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专门从事提供证券投资建议而获取薪酬的资产管理人士。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证券选择、风险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户操作。也就是说,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能就投资顾问服务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或服务期收取单项顾问费用等。不同公司针对职位要求会存在差异,建议您通过证券公司官方招聘网详细了解。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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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1、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3、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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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需要以下人员是不可少的,其他没有人员规定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