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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3、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4、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5、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6、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7、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8、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1、公司型;2、有限合伙型;3、信托型;4、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1、杠杆收购;2、风险投资;3、成长资本;4、天使投资;5、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综上所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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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有的岗位如下:1、募资岗。主要岗位职责如下:(1)挖掘客户资源:梳理、拓展和拜访市场LP,定期组织投资人活动,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和有效的沟通渠道;(2)准备宣传材料:撰写基金募集资料,统筹和协调基金路演;(3)满足尽调需求:全面支持投资机构对基金的尽调,独立准备基金尽调文件并协调各部门资源;(4)全运营流程沟通:负责基金运营过程中与投资者的所有基础沟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缴款、分配、信息披露、合规事项、决议事项等。2、投资岗。主要岗位职责如下:(1)行业研究:选择XX行业等某一领域深入研究,撰写相关行业研究报告;(2)项目开发:在行业研究的基础进行项目开发与筛选;(3)投资尽调:完成尽职调查、投资价值分析、投资可行性论证;(4)投资执行:设计合理的投资方式、投资架构、投资策略,完成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工作。3、风控岗。主要岗位职责如下:(1)风险审查:负责受理公司股权、基金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审查工作,包括立项前的风险咨询及初步评估、对项目资料进行风控审查;对项目总体风险进行评估、出具风控报告、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负责监督决策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2)合同审核:负责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外部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合规监督等;(3)修订制度:负责制订或更新公司内部风控合规重审制度并监督实施。4、投后岗。主要岗位职责如下:(1)制定方案:制定投后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报告规范;制定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方案,并跟踪实施;(2)日常监控:负责监控已投项目日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风险情况;跟踪投资协议条款的执行、落实情况;日常与投资部、风控部等部门,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协作,对已投项目进行走访调研。(3)定期评估:负责定期对已投项目的所在行业、财务情况、投后管理情况以及相关数据进行阶段性评估、分析,出具投后管理报告;(4)退出支持:支持投资部,协助已投项目的资本运作及资本市场对接,配合设定可操作的项目退出方案;负责对出现风险预警或发生风险事项项目的调查和处理,协助进行资产保全工作。【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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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