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者私下保底有效吗

傻瓜好歹是个瓜笨蛋好歹是个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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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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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可以合理规划自己的经济财产,管理好自己的财富流通,保障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实现理想的生活,获得有价值的人生。我们可以通过理财增加一些主动性以外的被动收入,现在的社会进步十分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富强的同时,对人类的各大保障也在提升,理财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当今社会理财的热度逐渐升高,保底的理财人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保底理财虽然表面上是安抚了部分委托人对市场高风险的担心,但实则多数是无法得到实现的,进而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我们需要认定保底理财协议的性质,为自己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所谓的保底协议,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协议视为无效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委托他人帮忙理财,签订理财合同。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如果协议中有关于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指单方面的享有收益和理财的利益分成,这种条款是具有保底性质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违背了我国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原则,将视为无效条款。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对于签订无效合同,要自主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法律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是不必要返还的,也应该进行补偿。当保底条款被我国法律认定无效时,则视为合同无效。理财投资需要投资者进行合法投资,合法参与理财,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得到妥善处理,权衡利益,避免给资本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

33评论

也会给你留下一些思念

这种是没有效的,因为这种保底条款是银行制定的,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没有任何的规定的。

165评论

独自就像没伴随

这种保底条款其实是非常有效的,因为大家都想购买一种没有任何风险的理财产品,这正契合了大家的想法

82评论

傲不可及

这种保底条款是有效果的,因为理财产品的性质比较特殊,所以这种保底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

63评论

郑王号阵亡号

1、宣传册的内容不能作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只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即商业广告不仅要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宣传册仅承诺年收益率,且双方在合同中重新约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该宣传册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能成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2、理财合同中关于保证收益率的约定是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他就不需对被代理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当然,如果他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则要承担背信责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保底责任,并且与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则势必会导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从属的代理关系演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也不应有单方的保底责任。因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其次,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应列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即便将委托理财行为作为以转移委托资产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信托制度来说,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亦是不允许的。 再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证券法》又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为承诺。显然,《证券法》从维护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发,根本上否定了证券公司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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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愛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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