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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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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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书可以抵扣个税。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增加附加扣除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可知: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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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与卿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二、免征增值税  (一)以下利息收入  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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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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