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托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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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险鸡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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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不同基金财产设立不同的帐户;保存记录、帐册、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中期、年度报表、会计报告出具意见;审查基金份额申购、回购价格,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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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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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 私募基金 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 代理 关系。(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都会有一个疑虑: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在此,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制度。 律师 365温馨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为了资金的安全,还是选择有托 管制 度的私募基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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