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8
浏览数
6387
闲掩
一、发起变更确认变更意向后,原管理人根据原《基金合同》约定发起变更流程。例如:原《基金合同》约定“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须先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则分为两步处理:1、原管理人与托管协商,确认同意变更;2、原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大会并签署决议文件;或者,由原管理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至所有份额持有人,再由所有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同意。涉及材料:1、托管同意变更管理人书面确认函2、托管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盖章版预计时间:3个工作日 二、重新签署基金合同管理人变更涉及到《基金合同》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基金投资人与新的管理人重新签署《基金合同》。新的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完成适当性募集流程与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工作。涉及材料:1、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2、签署变更管理人协议预计时间:5个工作日三、提交系统1、原管理人登录ambers系统,在“产品备案”栏目下选择“产品重大变更”,点击“基金业务变更”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产品,进入修改页面。2、在“管理人信息”页签点击“变更”按钮,点击“新增管理人”按钮添加新管理人,并将新管理人设置为信息填报人,并在页签末填写变更时间、简述变更内容,点击“下一步”。温馨提示:我们发现在该步骤,协会系统会自动校验产品类型与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匹配,若该基金为证券类产品,而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为股权、创业类,则无法进行下一步。我们之前举例为股权类中债权产品转到其他类是可以的,证券类转到股权类就很明显不能胜任是无法实现转换的,这个请大家注意。另外红色字体说明也需要大家留意: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通过与新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请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请将涉及管理人变更的决议文件上传至“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发起基金业务变更申请的管理人应通知变更后的管理人(既包括新增的新管理人、也包括删除的原管理人)登录系统,通过“产品备案”项下的“管理人变更接受”功能确认变更信息。请变更后管理人关注全部投资者(包含变更前管理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协会将在变更后的管理人全部确认后开始受理本次变更申请。、在“相关上传附件”页点击“变更”按钮,在“基金合同”处上传投资人与新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在“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上传同意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与托管出具的书面回执,在“信息变更承诺函”处上传原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4、如基金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也需在对应的页签下进行修改。填写所有变更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有提示根据提示内容修改再提交。5、新管理人登录本机构ambers平台,进入“产品备案”项下“管理人变更接收”,点击“接收”按钮。6、管理人均在系统中接收变更事项后,申请将成功提交至基金业协会后台办理。预计时间:1个工作日 四、等待审核,通过后出具生效公告1、基金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重大变更事项,协会后台审核时间可能耗时较长,管理人需要耐心等待。审核期间,如果有需要补正的材料,协会也会通过系统反馈,管理人应当留意,时常登录系统查看。协会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新管理人的系统中查询到该基金的信息了。此时“产品重大变更”栏目显示状态如下:、协会审核通过后,新管理人应出具《变更事项生效公告》说明变更生效日期与相关事项,并发送给投资人与托管、外包机构。预计时间:10~15个工作日
未尽力
很多外行人考证大部分都是为了赚钱,现在就有很多人考证之后挂靠在其他公司,每年有不等的挂靠费,那么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可以挂靠吗?有没有风险?和深空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基金从业资格证能不能挂靠?可以挂靠,按照中国基金协会的规定,基金从业资格证是可以挂靠。但是,提醒各位从业者,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挂靠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公司,作为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者,我们在选择基金公司进行挂靠时,一定要注意基金公司的选择和甄别,避免上当。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挂靠有风险吗?以前基金从业资格曾经很热门,因为想成立私募基金,就要有几个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所以,一度考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很多,好多人考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之后,并不去基金公司上班,只是把基金从业资格挂靠到一些基金公司,不去上班,就能获得一笔挂靠费。起初这笔钱很多,后来随着通过考试的人越来越多,给的钱越来越少,一般法人能有一万元年,风控高管几千元年,普通员工也就几百元到两三千元。从近几年来看,通过考试后想把基金资格挂靠出去越来越难了。想要只挂个普通员工,基本没希望了,招人的中介公司都是一句话,只要法人和高管(因为备案只需法人和几个高管有从业资格即可),也就是你只能同意去给别人公司做法人和高管,才可以挂出去。但是你知道吗?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现在的私募基金牌照,常常不是用来做私募基金,而是打擦边球,搞P2P理财、股票配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业务所以证书挂靠是有风险的,如果一个不注意,挂靠到不正规的公司,那就对自己是非常没有好处的,深空网小编建议大家还是从事哪个行业就考哪个行业的证书,不要挂靠证书,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未知的麻烦。基金从业资格证考了有用吗?发展前景怎么样?
俳徊久
百度知道以前在私募基金现在去证券公司基金从业怎么更...展开人艺术生超过3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关注成为第3位粉丝一、发起变更确认变更意向后,原管理人根据原《基金合同》约定发起变更流程。例如:原《基金合同》约定“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须先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则分为两步处理:1、原管理人与托管协商,确认同意变更;2、原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大会并签署决议文件;或者,由原管理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至所有份额持有人,再由所有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同意。涉及材料:1、托管同意变更管理人书面确认函2、托管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盖章版预计时间:3个工作日二、重新签署基金合同管理人变更涉及到《基金合同》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基金投资人与新的管理人重新签署《基金合同》。新的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完成适当性募集流程与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工作。涉及材料:1、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2、签署变更管理人协议预计时间:5个工作日三、提交系统1、原管理人登录ambers系统,在“产品备案”栏目下选择“产品重大变更”,点击“基金业务变更”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产品,进入修改页面。2、在“管理人信息”页签点击“变更”按钮,点击“新增管理人”按钮添加新管理人,并将新管理人设置为信息填报人,并在页签末填写变更时间、简述变更内容,点击“下一步”。温馨提示:我们发现在该步骤,协会系统会自动校验产品类型与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匹配,若该基金为证券类产品,而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为股权、创业类,则无法进行下一步。我们之前举例为股权类中债权产品转到其他类是可以的,证券类转到股权类就很明显不能胜任是无法实现转换的,这个请大家注意。另外红色字体说明也需要大家留意: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通过与新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请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请将涉及管理人变更的决议文件上传至“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发起基金业务变更申请的管理人应通知变更后的管理人(既包括新增的新管理人、也包括删除的原管理人)登录系统,通过“产品备案”项下的“管理人变更接受”功能确认变更信息。请变更后管理人关注全部投资者(包含变更前管理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协会将在变更后的管理人全部确认后开始受理本次变更申请。、在“相关上传附件”页点击“变更”按钮,在“基金合同”处上传投资人与新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在“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上传同意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与托管出具的书面回执,在“信息变更承诺函”处上传原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4、如基金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也需在对应的页签下进行修改。填写所有变更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有提示根据提示内容修改再提交。5、新管理人登录本机构ambers平台,进入“产品备案”项下“管理人变更接收”,点击“接收”按钮。6、 管理人均在系统中接收变更事项后,申请将成功提交至基金业协会后台办理。预计时间:1个工作日四、等待审核,通过后出具生效公告1、基金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重大变更事项,协会后台审核时间可能耗时较长,管理人需要耐心等待。审核期间,如果有需要补正的材料,协会也会通过系统反馈,管理人应当留意,时常登录系统查看。协会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新管理人的系统中查询到该基金的信息了。此时“产品重大变更”栏目显示状态如下:、协会审核通过后,新管理人应出具《变更事项生效公告》说明变更生效日期与相关事项,并发送给投资人与托管、外包机构。预计时间:10~15个工作日
未被感动
某从业人员从原机构变更到新机构任职,需要在原机构账号中按前述离职操作,完成后在新机构中通过“变更申请”功能“新增”变更申请,将该从业人员加入到新机构的账号中。 因此离职后基金从业资格不会取消,可在新机构中办理变更!如果您离职后的工作为非基金机构从业,则无需办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扶风望
基金从业资格不可以挂靠。所谓“挂靠”,实际上指的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为了登记备案或者是保壳,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在单位“挂职”,并给予其一定的酬劳。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行为无疑是在规避监管。对于上述行为,严格上说这种行为是违规的,基金管理公司招用持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签正式合同,不给工作,这种借用资格应对监管部门和协会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一旦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比如私募失联事件,名义法人代表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产品出现问题,挂职人员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而公司的挂靠行为一旦被监管机构查出来,也随时面临被摘牌的风险。
浅木花
1、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于2003年开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2、为了落实新《基金法》,2015年1月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自此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南岸清栀北轨阳葵
1、私募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2、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3、变更流程4、对新股权架构及股东资质审核5、如何设计变更可行方案6、协会常见反馈意见一、私募机构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私募实控人认定的四种情形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相关提示,“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四种情形:1、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2、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3、相互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4、其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人。募客特别提醒:在实际控制人认定过程当中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被协会认定为不予登记机构的高管其一年内不得再作为其他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申报。基金业协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认定标准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填写指引。综合来看,基金业协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与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项目经验,主要从以下角度完成实际控制人的申报:首先,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前四项所述情况任一一项(无相反证据时)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按照第五条认定实际控制人。另外,因为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实际控制人一栏为必填项,没有无实际控制人选项,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基金业协会目前尚不接受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其次,当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不大且无股东持股超过50%,无股东能够委派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时,实务中协会一般建议股东之间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符合认定标准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此时可能与公司设立初衷不同,但这种操作方式确实最能满足协会的审核要求,能够更顺利的完成登记。再次,在当前的填报系统中,实际控制人一栏由原先的“实际控制人”调整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该调整与上述认定标准相一致。在无法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其他协议形成实际控制人时,可以将第一大股东进行填报。虽然按此条款,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能当然作为实际控制人,但是此处的第一大股东应承担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按照实际控制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承诺。二、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股东人数不发生变化,仅调整股权比例。如小股东变成大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50%。新增或退出股东,同时调整股权比例。新增股东,且该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或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使得持股比例大于50%;或有限合伙形式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化。三、变更流程1、确定新的股权架构;对新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核;同时设计合理的股权变更方案;2、进行股权转让流程,并向工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申请;3、向管理人的全体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需要收到每一个持有人的确认知晓回执;4、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公告;5、管理人准备变更材料;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6、在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7、协会反馈、整改,直至审核通过;四、对新股权架构及股东资质审核股权架构的搭建在注册前期就应当提前确认;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记须知》及实操中的反馈, 股东应当具有与其认缴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应当具有与其实缴金额匹配的出资来源。股权架构:建议设置为 2-3 个自然人, 比例自定即可;可以设置持股平台。如有机构股东,需穿透核查到最后的自然人(或国企、上市公司), 同时需要核查关联方。建议与私募好帮手先行讨论方案设计。股东资质:1) 最好有金融从业背景;2) 具有出资能力和实缴出资来源;3) 不得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类业务;(冲突类业务范围在当下监管政策下不断外延,建议先与私慕好帮手(电话) 详细确认股东背景资质)股东出资能力证明(示例)假定两位自然人股东的认缴资金为 1000 万元,拟实缴金额为 300 万元。金额(万元)分类可选材料300实缴金额,需用收入,证明出资来源工资收入: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记录(摘要应为“工资代发”)、纳税证明;投资收益:如股票对账单,总收益减本金(及浮盈浮亏)后的纯收益部分;买卖房产:买卖房合同、收款的银行流水,对应一致;租金收入:租赁合同、收款的银行流水,对应一致;股东分红:分红协议、分红款的银行流水,分红方式与收款情况对应一致;其他业务合同:如有与他人的合作业务,提供合作合同、收入流水;配偶收入:提供结婚证,婚后配偶的收入(按上述材料溯源后)可视为家庭共同收入;父母赠予:赠予情况说明、父母的收入(按上述材料溯源后)可认定为股东收入;700( 1000-300)未实缴部分,需用资产;证明出资能力固定资产:房产(2 套以上)、车等,提供房产证等有效材料;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存款证明等,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材料(需溯源);配偶收入资产:提供结婚证,婚后配偶的收入资产(需溯源)可视为家庭共同收入;父母赠予:赠予情况说明、父母的收入资产(需溯源)可认定为股东资产;1000注册资本 不符合出资能力证明实缴出资来源的材料(非穷举):以避税名义的个人转账、代客理财、资金过桥、(非国企事业单位)的收入证明、时间太近的活期存款证明等。如股权架构层面有其他构想,可在注册前与财经猫沟通,为您预判情况,规避风险。五、提前设计变更可行方案在确定新的股权架构、新股东资质审核上,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管理人整体的情况来看,先设计一个合理顺畅的变更方案,再继续后面的事项。另外,登记较早的管理人,未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如果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会被协会反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对机构整体情况核查。在此前提下,涉及变更可行性方案及全面核查公司情况,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核查人员社保、合规运作、正常收入、新实际控制人背景或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内容,需要综合、均衡判断风险,早做准备。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不设计方案也不核查公司情况,会导致提交后产生多轮反馈,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超过六个月或者退回补正超过五次还没通过,不能发行新产品。六、协会常见反馈意见协会关于申请机构财务问题的重点反馈意见如下: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2、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3、请贵机构实际控制人及出资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4、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董事,请律所核实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十二)》相关要求,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说明。根据协会上述反馈意见,小编建议:1、关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问题,此处应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任何职务;二是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机构任职,但非高管职务,仅为普通员工(此情形多为实际控制人无从业资格,无法担任高管)。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尽量根据实际控制人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任职,如实际控制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高管职务(兼职法定代表人亦可),如无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如行政、财务、人事负责人等)。总之,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完全不在申请机构任职的情形,如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任职,协会容易据此认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中止办理事由之一),风险还是比较大的。2、关于设置多个私募机构的合理性及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问题。我们建议可从业务类型(比如一个为证券类,一个为股权类)、股权架构、高管团队、实际办公地点、内控制度等角度论述合理性及同业化竞争问题,充分论证各机构间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同情形。3、关于实际控制人在冲突机构任职问题。虽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十二)》中均规定的是申请机构如从事冲突类业务,协会将不予登记。但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协会俨然已将从事冲突业务的核查对象范围扩展至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因此,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全面注意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过往工作经历、当前兼职工作、对外投资中是否涉及冲突类业务,如涉及,建议提交前彻底整改或更换合适人选。
优质金融从业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