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十不准的出处

走失于半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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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若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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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十条禁止性规定:

1、严禁员工工作日中午饮酒,任何情况下不得酗酒;

2、严禁工作期间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

3、严禁乱吃请、乱伸手;

4、严禁婚丧事宜大操大办;

5、严禁办业务看关系、说情准情、跑风漏气;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办私事;

7、严禁非法集资、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严禁向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严禁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户的宴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10、严禁以任何方式进入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扩展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五件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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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路难走有狗后路难退有婊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高利转贷民间融资活动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中第二章职业操守方面,《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第三章行为规范方面,其中,行为守法部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八大“严禁”:严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严禁内幕交易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严禁取信贷行为: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取、套取信贷资金。此外,在履职遵纪部分,《准则》还提出了两大“严禁”,即: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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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的尽头是我和你

严禁员工工作日中午饮酒,任何情况下不得酗酒;严禁工作期间网上炒股、聊天、玩游戏;严禁乱吃请、乱伸手;严禁婚丧事宜大操大办;严禁办业务看关系、说情准情、跑风漏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办私事;严禁非法集资、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户的宴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严禁以任何方式进入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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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人心难懂

法律分析:1、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3、班中严禁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4、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5、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严禁不系安全带;

6、在易燃易爆区域严禁违规动火或吸烟;

7、严禁违章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8、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9、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违章关闭、取消设备联锁、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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