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新规则解读

药药切克闹我说你妈你说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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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首不相离愿得一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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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官方消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有哪些变化呢?下面跟着深空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变化?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必然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科目有哪些变化?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科目的影响体现在:第二章节及第三章内容发生变动。包括了第二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主体相关内容有所改动。2、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科目有哪些变化?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这一科目,主要变化体现在:第一章第四节的《证券法》相关内容;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相关知识点;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由于新证券法的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改动的地方还是较多的。基于这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很可能重新修订。什么时候会改革?还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通知为准!考生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也会发生相应变化。那么,考生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呢?1、进一步了解新证券法,特别是对于考试内容有所影响相关法条规定,深入理解掌握;2、心态做好调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重新修订,但是考试内容按照往年规律来看,仍然会以基础性内容考查为主。考生也不用过于担心难度太大而考砸,当务之急是个人心态做好调整,制定科学可行的学习计划,积极应考!深空网在此提醒大家:2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已延期,考生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充分复习,具体考试时间还需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通知!深空网也会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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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米兰与白尾尖的黑猫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介绍:haoxuezqitem2e780e0067c63fbfa2df4356基本准则1.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3.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4.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1)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2)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6.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禁止行为1.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5)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0)泄露客户资料;(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6)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6)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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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哭过别忘了抬头继续走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颁布修订后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除一般性规定外,《准则》特别强调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误导、承诺收益等11项禁止性行为。针对投行业务,遵守《准则》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扩散,杜绝内部交易。证券从业人员在投行业务执业过程中,难免会接触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敏感信息往往对证券从业人员形成巨大的诱惑。因此,遵守《准则》,证券从业人员首先要保守职业道德,拒绝诱惑,不碰红线。  二是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由于是证券从业人员,在普通投资者或客户看来是专业人士,证券从业人员如编造虚假信息,往往会被投资者或客户信服,以讹传讹,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是反商业贿赂。作为金融中介,在投行从业过程中,一线业务人员面临很多诱惑,特别是某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贿赂业务人员。对此,证券从业人员一定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而要怀有敬畏之心,坚守职业道德和操守。  四是不贬损同行。在从业过程中,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就采取不道德的做法。否则,终将被市场所抛弃。  总之,当面临各种诱惑时,证券从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准则》的要求,先做人,再做事,方可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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