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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猫
基金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截至报名日,年满18周岁;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报名条件解析: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截至报名日,年满18周岁:
身份证出生日期截至报名日,必须年满18周岁。
三、高中文化程度:
高中文化程度,并不单指普通高中,而是包括中等职业技术类教育(中专、职高、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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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小女人有点不矜持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是所有国内证券、基金、投行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包括五门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再加上其他四门的任意一门,考过了的话就可以拿到那个证书了,但是具体要加哪一门要看你从事的工作要求当然基金也有一些自己行业内的考试,比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销售人员考试是今年提出来的,考这个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
雾漫漫兮莲落悄兮
报考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截至报名日,年满 18 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的公布,请注意。
有一种选择叫放弃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再加上其他四门的任意一门,考过了的话就可以拿到那个证书了!考得科目越多,证书的级别越高!! 接下来你就有资格参加理财规划之类的考试了!!!
小女人有点不矜持
一、注册、登录账号
进入报名网站找到当次报名入口。历史考生使用原账号“报考账号和密码”或“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网站,新考生注册账号,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二、网上信息填报
使用原账号“报考账号和密码”或“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进入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点击正式报名。
按要求填写考试信息获取途径、考生所在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和邮箱等信息,点击开始报考。
三、选择报名批次/报考区域/科目
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批次、区域和科目。
注意谨慎选择报考城市,避免跨城市参加考试,否则产生的一切问题将由考生自行承担。
报考有区域划分的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天津、重庆),报考无区域划分的城市,考试地点将在考生报考城市范围内随机安排。
四、确认报考信息并缴费
确认上一步的报考信息,并完成缴费。选择持卡银行→选择银行卡种及支付地区→确认支付。
考试平台目前可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缴费。交费成功后在已报考科目中,确认科目已支付,即完成报名。
扩展资料:
1、考试科目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成绩管理
(一)、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二)、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科目考试。
雾漫漫兮莲落悄兮
1、报名入口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进入首页后选择【从业人员管理】-【考试平台】-【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3、报名入口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预约考试,另一个为全国统考。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先来看网站发布的2018年考试计划,两者考试时间不同,统考的地点也更多,而且预约考试有一定的名额限制,额满不再接受报名,而统考则只要在截止报名日期前均可报上。因此要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计划,来决定参加预约考还是统考。
4、这里我们选择全国统考进入。新考生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才能登录,点击【立即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便可注册。
5、然后回到登录页面进行登录。选择【正式报名】,根据提示选择报名区域及考试科目交费。报名成功后便可在线打印准考证。
6、参加完考试,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后便可网上查询成绩。登录官网的考试平台,选择【从业资格考试查询】,凭个人账户便可查询。
拓展资料:
全国统考报名条件: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报名条件为: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周考报名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任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督察长等;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等;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情况下符合前三条都是可以报考的。第四点是指遵守证监会出台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遵守一些规章守则。
考试科目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三个科目: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考生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
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参考资料: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百度百科
我是坏人
建议你应该详细地阅读有关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