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矫情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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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抹很纯真的小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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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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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个圈圈赖定伱跟我不分离画个圈圈要定伱跟我一辈子

2021年基金从业考试于3月27日举行,众所周知,基金从业考试分为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三个科目。其中科目一是必考科目,接下来我们今天着重讲解科目一考点内容,希望有所帮助。《基金法律法规》重点章节介绍科目一和科目二共用教材《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版)上、下册,其中科目一知识点包含教材中的第1—5章、第16章、第20—26章,共13章的内容。其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都是属于重点章节。第十六章也是难点,文字多,记忆量大,含有计算性内容。《基金法律法规》命题特点1、出题灵活虽然说基金从业各科目题型均为客观选择题,但从近年来的考试情况来看,出题方式越来越灵活多变,考察范围更加全面和细化。在答案选项中,出题老师会穿插比较多容易混淆的考点来迷惑考生,或者在提问方式上几个问正确选项的中间穿插一个选错误选项的,这些都是常见的考试命题形式。因此考试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审题,遇到不会的问题不要慌乱,多利用答题技巧来提高做题正确率。2、重点突出大家要清楚知道,基金从业已经全面采取无纸化机考模式,并且考题都是由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察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教材每个章节都会涉及到有考题。不过考生可以放心的是,基金从业教材各章节重点是比较突出的,考生也可以利用这点,大大节省备考时间,只要着重去学习这些重点内容,基本问题不大。3、涉及少量计算题基金法律法规是偏文性质的科目,虽然近年来考试中也会涉及计算性质的题目,但是数量非常少,都是对基础内容的考察,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只要将基础知识熟练记忆,深刻理解,通过考试就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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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知后觉后想念

一、保守秘密的含义  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违法活动,或者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客户或潜在客户允许披露此信息。保守秘密是基金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基金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规范。对所有的基金从业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秘密;二是客户资料;三是内幕信息。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而言,从机构运营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报告、对某一行业的研究报告、投资组合、投资计划等;从机构内部治理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内控制度、防火墙制度、员工激励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2)客户资料主要是指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信息、财务状况、投资需求等。这些资料往往属于客户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保护客户隐私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另外,这些具有投资需求。客户的名单,本身也是一种商业资源,一般也属于机构的商业秘密。  (3)内幕信息是指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这些内幕信息也属于基金从业人员需要保守秘密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保守秘密与守法合规中的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并不冲突。职业道德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保守秘密的信息是内容合法的信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秘密,应该积极监督和举报。  二、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保守秘密,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向第三者透露作为秘密的信息,也不得公开尚处于禁止公开期间的信息。具体而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非经许可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保密制度,不打听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秘密,不与同事交流自己获知的秘密。如果某一秘密已经被泄露,应当尽快通知有关部门  做出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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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亡了城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三、募集管理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四、投资管理方面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五、税收方面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六、优惠政策方面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七、特殊行业规范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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