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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专属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多情好动人
基础:几乎没有计算题,题目较简单。交易:大概15分计算题,出现在单选和多选,题也比较简单。基金:很多计算题,大概30分,同样出现在选择题,题比较偏。承销:比较偏,多选难,计算很少。投资分析:传说中最难的一科,但我反而考得最好,感觉这个比较有趣,计算题不多,考图形理解最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分权重:45分
重要考点举例: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禁止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考分权重:15分
重要考点举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考分权重:35分
重要考点举例: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考分权重:5分(本章基本都是考各种数字,不会出现很多,一般1到2题)
重要考点举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
考分权重:10分
重要考点举例: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的功能;货币政策的概念、措施及目标;资本市场的分层特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与结构特征。
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
考分权重:30分
重要考点举例: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个人投资者的概念;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第三章:股票市场
考分权重:20分
重要考点举例: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条件、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条件、顺序;审批制度、核准制度、注册制度的概念与特征;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第四章:债券市场
考分权重:20分
要考点举例: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特点;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评级的定义与内涵。
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考分权重:15分
重要考点举例: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内容;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基金资产净值的含义;股权类、货币类、利率类以及信用类衍生工具的概念及其分类;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区别。
第六章:金融风险管理
考分权重:5分
重要考点举例:金融风险的分类;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的概念;风险管理的概念。
故心音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陈述,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了特别规定。其最大突破在于,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受害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资料扩展:《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伤口是最美的纹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 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10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中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第十四条 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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