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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一些资金掮客受利益驱动积极为非法集资犯罪筹集资金,从中抽头获取巨额利益,不仅助长非法集资犯罪,而且不承担返款责任,给资金返还埋下严重隐患,因而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犯罪的利益链条,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金融掮客金融掮客分为通过金融机构和不通过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具体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1.出资人通过金融掮客由掮客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由用资人或者出资人从高额息差中向掮客支付中介费。这在1998年进行金融整顿以后,尤其是在今天银行存贷秩序比较规范和存款利率比较低的情况下较多发生,主要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行为。2.出资人通过掮客的介绍由出资人将款项直接交与用资人,由用资人或出资人向掮客支付中介费,与第一种相比,第二种的风险要小一些。3.“手拉手贷款”形式,即掮客介绍出资人将钱款存入某金融机构,再由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钱款贷给某用资人,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存款合同,由用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并向掮客支付中介费。“手拉手贷款”方式实际上让金融机构起了一个保险杠的作用,但一旦资金收不回来,银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4.明知或应知用资人无偿还能力,或者明知用资人名为用资实为,金融掮客为获取高额中介费,通过金融机构介绍出资人将资金借贷给“用资人”使用。5.掮客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用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金融机构将出资人介绍给“用资人”。掮客表面上是为获取所谓的中介费,而实为共同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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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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