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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受香菇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考点之风险管理的方法
你知道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吗?你对风险管理的方法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风险管理的方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1.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1)控制法
控制法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控制工具,力求消除各种隐患,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2)财务法
财务法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已经造成损失时,运用财务工具,对损失的后果给予及时的补偿,促使其尽快地恢复。目的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2.风险管理内容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
(1)风险分散;
(2)风险对冲;
(3)风险转移;
(4)风险规避;
(5)风险补偿。
每日一练
1、转移系统风险的方法包括()。
Ⅰ.分散化
Ⅱ.对冲
Ⅲ.购买损失保险
Ⅳ.购买β值高的股票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
正确答案是:D
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中,可以降低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是()。
Ⅰ.风险分散
Ⅱ.风险对冲
Ⅲ.风险转移
Ⅳ.风险补偿
A.Ⅰ、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是:C
3、传统的风险限额管理主要是头寸规模控制,这种管理的主要缺陷是()。
Ⅰ.不能在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比较
Ⅱ.没有包含杠杆效应
Ⅲ.没有考虑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分散化效应
Ⅳ.不能准确地衡量头寸规模控制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
D.Ⅰ、Ⅱ、Ⅲ
正确答案是:D
似水流年流年似水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是指为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运作、强化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需要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
它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相关销售人员的基本要求,仔细称重的各种业务收费率,并准确表达管理部门对证券经纪人员的可能操作的规范和期望。对于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投资者和相关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将统一行业标准,明确运作程序,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并通过准确有效地管理证券经纪人员级数据库来指导销售人员的实践操作。同时,对于逐渐减少诸如金融欺诈、资金动荡等行业现象也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下面是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一、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证券经纪人员的管理方案。要求所有证券经纪人员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其服务质量,并维护行业声誉和市场地位。
二、证券经纪人员必须在服务期间表现出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保证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不得进行违法、不当交易、内幕交易、超越风险投资者承受能力的行为等。
三、证券经纪人员一旦发现与客户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并购重组等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和提高其投资决策能力。
四、证券经纪人员必须准确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股票持有期望,选取合适的投资产品并明确告知客户相关风险,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专业投资操作建议。
五、证券公司应对证券经纪人员实施定期培训和考核,严格执行证券业务收费率,加强对内部事务系统及相关服务建设的投入、稳妥设立保存机制。
六、证券经纪人员对客户的交易记录和相关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储存,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总的来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重点是培养完善的制度和行业规范,明确定位证券经纪人员的职责,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协调市场秩序。
同时证券经纪人员应该充分发挥应有的身份、权利和职能,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硬化确立客户价值观、搭建良好的服务环境,促进市场操作加速便利。
长久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自己买卖证券二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人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由于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委托人承担。 3.收益的不稳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孤身一个傲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略)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向客户进行讲解 (五)营业部应按规定的经纪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六)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营业部应按要求做好投资额和教育和咨询服务 (八)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53部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