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有处分

毁了我你开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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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菲尔铁塔四季纯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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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不追涨行情,并不是不操作,恰恰是看懂了风险,才能有针对性地操作。牛市里热点往往是切换的,金融股、石油石化双雄的大涨是为了给其他板块制造示范效应,打开其他个股的上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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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不吭气儿

开年超1500家私募被注销

私募业扶优限劣的导向再度明确,一大批风险机构加速被清理。

已有1564家私募被注销。其中,中国基金业协会一天就披露注销了1449家私募。相比之下,去年全年注销了2217家私募,显然今年监管力度明显加大,风险机构和不良机构将持续出清。

有行业人士表示,私募行业的分化和洗牌正在加速,资金和人才将不断集中于百亿级以上的中大型私募,一大批小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1.私募强监管来袭,开年上千家私募被注销

过去10年,私募行业经历一轮爆发式增长,引发资金和人才不断聚集。尤其是近几年,私募行业发展极为迅速,管理规模连续跨过了15万亿元和20万亿元大关。

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募集、备案、基金运作和投资等方面,不少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扶优限劣,有序清理风险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综述》显示,对803家私募管理人开展自律检查,注销私募管理人2217家,其中,主动注销管理人数量为上年同期的倍。“出大于进”的结构调整趋势进一步巩固。同时,对48家机构、78名基金从业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分层分类处置初见成效。

行业监管的力度加码。统计数据显示,开年以来,已有1564家私募被注销。其中,协会一天就披露注销了1449家私募。具体来看,协会注销、主动注销的私募基金分别有1495家和68家,还有1家依公告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共注销了2217家私募,而今年首月的注销数量已达去年全年的。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及时注销涉事机构,可以持续压私募减壳资源价值直至“归零”,持续地打击买“壳”和卖“壳”。

不仅如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还一口气发布了5张纪律处分决定书,分别为基岩资本、重庆顺势创行、西藏谷雨、上海荣石、琅琨投资。

因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挪用基金财产、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等多项违规行为,基岩资本、重庆顺势创行、西藏谷雨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上海荣石和琅琨投资则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其私募产品备案6个月。

私募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处在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年初一大批私募被注销说明协会监管正在逐步趋严。随着监管新规的完善,风险机构和不良机构将持续出清。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备案数据显示,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万家,较前年底下降。

2.私募行业加速分化,一大批小私募将被淘汰

随着私募行业的登记备案门槛不断提升,行业分化和洗牌在加速。

中国基金业协会通知,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多个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等相关环节的规定看,门槛进一步提高。

其中,要求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证券私募产品初始募集不低于1000万元,高管应当具有最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此外,还明确“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将会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特别提示。

有行业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未来无论是备案私募管理人还是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门槛都大幅提升,相关规范的升级体现了“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加速行业出清,一大批小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资金和人才将不断集中于百亿级以上的中大型私募。

“未来私募机构的数量会继续减少。一方面,对于不合规的私募在持续注销出清,另一方面新的管理办法将对新备案机构提出更严格的规范要求,严把行业入口关。对于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影响。”

私募行业的进入门槛会越来越高,生存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以后的百亿私募数量会越来越多,小私募则会慢慢减少。未来会诞生越来越多的千亿私募来引领私募行业发展,市场的关注焦点也会从百亿私募转向千亿私募。

站在私募机构自身角度来看,私募要进一步做大做强,才能不被市场淘汰。首先,合规意识需要提升,因为合规是私募做大做强的根本。其次,精细化运营,最大化发挥公司优势。最后,坚信研究创造价值,资本市场是千变万化的,私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研究实力,扩展自己的能力圈,才能创造持续稳健的长期收益,良好的持有体验才能获得良好的客户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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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恋人时间爱人

姥爷奔过去,张开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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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敌都是丑八怪

1、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十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  2、法律依据:《证券投资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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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就分吧留戀什麽愛就愛吧顧慮什麽

这而可以消除违1,、纪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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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

违纪记录不可以消除。一般如果考生出现考试违纪等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根据违纪程度做相关处理,而所有违纪人员禁考期内不得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总之,我们建议各位考生,维护考试公平正义,爱惜个人名声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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