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4874
我其实重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爱人与风景
基金从业与证券从业都是金融领域比较基础的入门证书,对此,很多人会将两者进行比较,那么基金从业与证券从业之间存在着哪些区别?考试科目方面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方面,主要分为了两门科目,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方面,主要分为了三门科目,分别是《基金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不难看出,两者在科目方面,除了金融领域以外,当中科目还会涉及到对方的知识点内容,基本上基金从业与证券从业的教材内容是互通的。考试类别方面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分为三个科目,分别是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三种类别,分别是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管理类资格考试。职业方向方面虽说基金从业与证券从业它们的教材课程有一定相似点,但拿到证书后所从事的职业方向却有一定区别。对于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士,职业方向可以选择在金融机构、国内知名银行、投资公司、财经集团、政府经济部门等都可以进行考虑;而对于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士,职业方向可以选择证券类的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
她不作声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三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二)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善与独立; (三)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四)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五)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六)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八)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六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优质金融从业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