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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我们的眼泪在复习着过去我们的幸福在预示着未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实施工作,评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施主体】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测试,负责制定测试规则、执行标准、组织命题、考务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指导监督】 协会组织的测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测试原则】 协会遵循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原则,成绩作为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的参考。第二章 测试第五条【测试分类】 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基础上,分别考察拟任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等。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合规负责人、资信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的熟悉程度。第六条【测试科目】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第七条 【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用的人员。(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第八条【达到基本要求】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参考科目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在一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第九条【成绩时效】测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般水平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自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中最后一科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测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登记时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的参考。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人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人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相关测试成绩有效期为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年。第十条 【组织形式】 测试由协会负责组织,实行统考与随报随考相结合的形式。第十一条 【成绩管理】 协会建立测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测试人员信息、测试成绩等有关信息。
一晚渡
改革后的入门资格考试尽管要考两科,考试的范围也从资本市场扩大到了金融市场,但是考试难度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一是考试内容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调整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操守,改革后的两科内容与改革前的一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大体相当,每科题量从原来150题降低到100题,降低了三分之一;二是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从应知应会调整为以应知为主,比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难度有相当程度降低,考试题型从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三种调整为选择题一种,减少了三分之
在你心里我已经不重要了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制改革的理解介绍如下:
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备案制改革是指对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备案制度进行改革的举措。
具体来说,这项改革旨在优化和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备案管理,提升其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在此改革中,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变化:备案标准与要求:修订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备案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备案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监管机制: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备案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管的精细化和全面性。业务范围和权限:明确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权限,使其能够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专业的会计、审计和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信息披露: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鼓励备案机构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系统,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备案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
(1)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供给量增加
备案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要能在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双备案”,就自然拥有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为此,一批具有良好专业执行能力、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原非证券资格事务所会进入到资本市场服务领域,为有证券服务需求的公司提供更多选择。服务市场的扩容势必也会导致事务所之间的整合重组,一些已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大所可能为分解,一些小所为符合从业要求可能为联合。
(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会不断提升
“备案制”并不意味监管的放松、也不意味从业标准降低,而是“宽进严出”,强化了事中及事后的监管;为此,各监管机构已逐步出台相关与新证券法配套的规章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会计师事务所为符合从业条件,降低审计风险,势必要采取措施强化职业道德、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会提高审计收费标准
从短期来看,随着审计服务市场的扩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抢占客户资源,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影响审计市场的正常收费,但低价往往伴随的是劣质的审计服务,对于采取低价争抢客户的事务所而言,也无异于饮鸩止渴。
从中长期来看,审计收费应该呈上涨趋势。一来,监管机构不会对这种乱象坐视不管,会进行严格治理,从而会导致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成本的剧增,进而审计风险增加;二来,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只有增加审计收费才能付出更高的审计资源,执行更加完备的审计程序。
(4)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争夺激烈
人才是会计事务所执业的基石,随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供给的增加,对于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从业人才需求势必激增;此外,为了保证备案制下审计质量的提升,相关监管机构也提高了对执业人员素质的要求标准。
根据财政部6月发布的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相衔接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只有评级为A+或A的事务所才具备承接上市公司业务能力。在评级指标体系中关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情况就占了总评分的20%。可见为能构建符合要求的专业团队,未来事务所之间的人才抢夺战也会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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