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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年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里,不少考生都选择了报考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该科目特点主要综合性比较强,考点基本上都与实际工作相关联,为了提高通过率,下面深空网为大家讲解该科目涉及的重点章节以及命题规律,希望有所帮助。教材章节分布科目三所有教材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二版)教材,共十章的内容,考生可自行登陆三方购物平台等网站进行购买。根据近年来的基金从业考试经验可以知道,重要的考点分布在第3、4、8、9、10章节,大家在学习时一定要细致理解。命题规律1、存在组合单选题大家都知道基金从业考试全部都是单选题,但是随着命题灵活性的逐渐增加,组合单选题已经是必考的一种题型。做这类题目时要注意认真审题,回忆对应考点,逐一排除,尽量的提高答题的正确率。2、存在常识题《股权投资基金》是基金从业考试中最简单的一科,其原因之一就是存在常识题,常识题相当于送分题,难度非常小,只要平时注意积累、认真对比就能选出正确答案,部分考题即使没有接触过基金知识的考生也能正确选择。3、计算类题目较少科目三同样也会出现计算类的题目,但相对于科目二来说要少很多,难度也比较小。整体上科目三是偏文性质的科目,计算题难度很小,大家完全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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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基金从业考试中分别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3个科目。其中,科目一是必考科目,科目二、科目三是选考科目,对此,深空网今天就为大家着重详解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特点以及相关备考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目特点与科目二相比,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难度并不大,总的来说教材所涉及的考点偏于文科类性质,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字理解能力及记忆能力。尽管基金从业考试题型全部都是客观选择题,但考生们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根据历年的出题特点来看,基金从业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题的随机性较强,题目都是由中国基金业协会从题库系统中随机抽取作为考题,并且考题的表现形式灵活多变,考察的正是考生们是否对教材知识点掌握和熟练。因此,大家在平时备考过程中不能死记硬背,每个核心考点必须加强理解,只要配合真题练习加以巩固,顺利通关考试问题并不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目学习建议1、认真熟读考纲和教材虽说基金从业考试出题形式多变,但从历年考情来看,题目的考点基本上都是来源于教材与考纲,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所以我们平时备考时一定要紧扣考纲和教材进行学习,把自己认为的重要考点、易错点进行标记,并着重进行记忆和练习。2、结合网课提高效率对于首次报名基金从业的考生,很多人在备考时无从下手、学习上感到很迷茫。像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还是选择报名网课的方式进行学习,通过网课老师的专业指导,你的学习方向、学习目标、教材重难点、学习思路等方面会更加清晰明确,学习的进度和效率也会大大提升。3、熟悉机考操作基金从业各科目考试均采取无纸化机考模式进行。因此,大家在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题目时,建议养成在机考系统上答题的习惯,增强考试信心之余也能够熟悉对机考系统的操作,从而提高答题速度,对于接下来的考试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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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1、私募股权投资类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高管如何认定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兼职问题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兼职)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兼职不超过13为宜。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职,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七)专业化经营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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