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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门槛提升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指出:将报考最低学历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工作年限;对全国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明确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报考无差别待遇;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执业药师报考学历的提升,是为了优化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素质,也是为了满足执业药师专业药学技术人才建设的需要。不过,为了平稳过渡,还是给予中专生两年的报考机会,2020年是中专考生最后一次机会报考执业药师考试了,所以,中专考生们还是需要赶紧抓紧机会呀!2、执业药师队伍超百万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人数:834475人,参考人数709687人,通过人数3万人,合格率72%。截至2020年7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51924人,环比增加9959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9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00697人,占注册总数的7%。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3994、3795、13240、198人。3、药事服务费提上议程2019年9月1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相关《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80号(医疗体育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相关委员提出的“建立合理的药学服务价格体系”一项建议,明确提出“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4、多省放开可评职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囿于体制,执业药师资质长期以来难以被医院所认可,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还是实行“双轨”制管理。但我们可喜地看到,这“最后一公里”正在被逐渐打通。5、远程审方只是“替代”现阶段,由于执业药师的注册率难以匹配药店的刚需,网上更有人疾呼“月薪万元聘请不到执业药师”。为此,全国超过20个省份都已开展了替代执业药师上岗的远程审方政策。而对于远程审方能否“替代”执业药师在岗问题,多省规定也各不相同。当某些观点偏面认为远程审方在挤压执业药师生存空间,执业药师将“无用”之际,国家药监部门正式表态,远程审方“辅助、补充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但不应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可见,国家药监局领导在赞同远程审方的同时,明确其只是“替代”执业药师不足的权宜之策,决不是为了完全代替执业药师而设立。6、新法规定最严监管2019年12月1日起,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新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零售药店也迎来了史上最严监管,而执业药师作为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其中担负的职责更重、监管更严。新版《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共有8条共9次提到“药师”字眼。其中对药品经营企业,要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配备“药师”,并明确了药师在药品经营活动中的职责。可见,新版《药品管理法》在彰显“药师”价值的同时,也进一步实现了责权的平衡。7、8类药品不再纳入《药品目录》,其中包括:①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②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③保健药品;④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⑤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⑥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⑦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⑧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以上就是关于近年来执业药师政策变化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技巧、备考干货等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考生必看!近年执业药师政策动态变化总结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永恒是个旧念头
变动一:中专学历无法报名药考在2019年3月份,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执业药师的报名条件中,明确表示2020年是中专学历考生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最后1年。变动二:南海省报名条件放宽2020年12月1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允许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变动三:部分考生成绩延期,21年仍可参考2020年因疫情等原因延考的考生,其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变动四:江苏南通公布报名时间为6-8月南通人事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于2月19日发布了《南通市2021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该计划显示2021年南通执业药师报名时间计划为6月-8月。
泡芙妹妹
你好,21年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有变动,对比2020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大纲发现,主要变化集中在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八章、第十章。本次变化删除了很多不易命题的段落,并且将同类内容合并同类项。比如药品不良反应调整到了第一章。还有第三章第一节也是结构性的变化。(一)在第一大单元中,将第二小单元中第一细目、第二细目合并为第一细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加各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一细目、原第三大单元第四小单元、原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第五细目调整为第三小单元“药品安全和相关管理制度”,增加各细目和要点。(二)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五小单元新增以下细目:“药品经营者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制度”,并新增要点。(三)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新增第十细目“违反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细目“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要点;新增第七小单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小单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细目和要点。增加3章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