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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安静叫绝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古巷爱人
【 #证券考试#导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的公告”,我为大家整理内容如下供考生参考: 为促进证券从业人员提升执业品行和专业能力,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会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掌握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第四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损害客户利益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掌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法律责任。 掌握投资者保护制度、投资者的分类、投资者保护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架构、交易规则和风险基金制度。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业务规则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掌握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违反投资者保护规则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熟悉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了解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掌握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熟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了解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了解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了解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了解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熟悉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熟悉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了解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熟悉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月度、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及可采取的措施);了解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第八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熟悉证券公司需进行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情形;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的规定;熟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的情形、条件及期限等相关规定;了解对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不同规定。 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规定。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熟悉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掌握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了解对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相关规定;了解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 熟悉证券公司合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的概念;掌握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内容;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掌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中的合规管理职责;掌握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进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处理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原则;了解证券公司合规报告的内容规定;了解对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掌握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基本原则和保密要求;熟悉各主体在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跨墙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概念;熟悉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熟悉基于分类监管要求划分的证券公司基本类别。 第二节风险管理 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基本规定;了解净资本计算标准;掌握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掌握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了解证券公司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相关要求;了解风险控制指标相关监管措施。 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的定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所包括的内容和覆盖范围;了解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了解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部门的履职保障;熟悉证券公司应将子公司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的措施。 掌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掌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熟悉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要求;了解证券公司融资管理的基本要求。 掌握信用风险的定义及业务类型;了解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熟悉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要求;了解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要求;了解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熟悉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掌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了解的投资者信息;掌握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的规定;熟悉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掌握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熟悉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掌握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的职责;熟悉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告知的信息;掌握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留痕的要求;掌握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四节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掌握反洗钱的定义;掌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掌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要求;掌握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熟悉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流程及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反洗钱保密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五节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 了解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一般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中的权责分配机制;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掌握证券公司信息系统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熟悉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要求相关规定;熟悉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责任划分、管理要求、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和禁止性要求、信息技术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签署要求;了解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要求及监管措施。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 了解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账户管理、客户适当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交易委托、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交易安全监控、佣金管理、指定交易及托管、转销户等环节的基本规则、业务风险及规范要求;掌握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了解经纪业务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熟悉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组织对经纪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熟悉沪港通、深港通股票范围及主要交易规则;了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的基本要求;掌握科创板、创业板定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了解科创板、创业板特殊交易机制;掌握存托凭证的定义、存托人与托管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制;掌握沪伦通的定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了解沪伦通与沪深港通业务模式的区别。 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掌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掌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掌握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掌握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了解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了解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许可情况;熟悉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熟悉财务顾问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 了解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掌握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及其他信用业务 了解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了解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掌握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基本内容;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了解融券业务所涉及证券的权益处理规定;掌握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措施;了解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规则;了解转融通业务中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及权益处理;了解科创板及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规则。 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要规则;了解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交易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证券自营 了解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了解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了解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掌握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了解债券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节证券资产管理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基本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类型。 掌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产品种类、适当性、内控要求、金融机构基本职责、代销要求、投资范围、资金池要求、估值要求、禁止刚性兑付要求、分级要求、通道及嵌套要求、人工智能、监管原则等。 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概念;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 掌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掌握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基本要求、合同签署及内容约定要求;掌握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委托资产的资产来源等要求;掌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及转让的条件;掌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掌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交易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要求;熟悉关联交易的要求;熟悉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规则;了解专项计划管理人主要职责;了解专项计划设立、运作的一般流程;了解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定;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规定;了解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 掌握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掌握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及柜台市场业务 了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一般规定;掌握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监管部门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监管措施;掌握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柜台市场的概念、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可以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种类;了解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产品可采取的方式;熟悉柜台交易合同签订、财产担保的有关要求;熟悉柜台市场账户、登记、托管、结算的有关要求;熟悉柜台市场内控制度建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了解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自律管理要求。 第九节其他业务 熟悉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熟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掌握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熟悉对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 了解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概念及投资范围;熟悉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了解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了解股票期权交易的主要制度安排;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与主要业务规则。 熟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围、种类及其备案管理。 了解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熟悉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业务服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要求。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掌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掌握中介机构其他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掌握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熟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节证券行业文化建设 掌握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掌握行业的文化理念;掌握行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熟悉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 第二节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了解廉洁从业的定义;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范围; 了解廉洁从业的内控机制要求;掌握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要求;熟悉廉洁从业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市场诚信管理 熟悉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第四节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掌握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要求;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类别;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登记程序;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及行为准则;掌握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规定及惩戒机制。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相关人员的要求;熟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了解证券公司承担技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责的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了解违反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范围、禁止性规定。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了解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人员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熟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熟悉保荐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熟悉保荐代表人的权利及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资产管理投资经理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了解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有关规定。
距离隔不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 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10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中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第十四条 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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