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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姑娘我想认识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银行监管法律的一般经验来看,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加强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本条例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心在他身人已散
要具体看你是哪个业务部门的
授信条线的:要了解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合同法、贷款通则等;
零售条线:民法通则、合同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一些理财业务类的部门规章;
此外还有资产处置类。
图片中是我自己在工作中整理的,可参考
薄衣裳薄情郎
法律分析: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应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此情拒绝复燃
本文“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金融罪”由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金融罪 金融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包括:集资罪,贷款罪,信用证罪,信用卡罪 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保险罪,有价证券罪, 金融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 ※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应掌握内容) (1)实施虚构事实、联瞒真相等欺行为: (2)使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者因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金融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又如的方法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等。 集资罪: 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单位犯本罪的,《刑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贷款罪: 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丰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它列入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与贷款罪相比,后者列入了金融罪该罪。包括了用行为,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构成该罪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前所述:从行为特征上看,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本罪虽然都采用了欺手段,但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与本罪是有一定区别的:(出判断题) 一是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信用证罪 信用证罪信用证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的行为 信用卡罪: 信用卡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属判断题) 票据罪、金融凭证罪:(此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票据罪 票据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罪(此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金融凭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的行为 从广义上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除了客体不同,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及处罚均与票据罪相同。 保险罪: 保险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有价证券罪: 有价证券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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