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信贷管理办法

承诺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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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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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原定考试时间为9月,经过调整之后考试将在11月26日开考,目前距离考试还剩下半个月不到的时间。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2022知识点内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客户信用评级

一、客户信用评级概念:

客户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对客户偿债能力和偿付意愿的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客户评级的评价主体是商业银行,评价目标是客户违约风险,评价结果是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必须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能够有效区分违约客户,即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违约风险随着信用等级的下降而呈加速上升的趋势;二是能够准确量化客户违约风险,即能够估计各信用等级的违约概率,并将违约概率与实际违约频率的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评级因素及方法

1、评级因素

财务报表分析结果

借款人的行业特征

借款人财务信息的质量:相对来说,经过会计公司审计的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比较可信。

借款人资产的变现性

借款人的管理水平

借款人所在国家

特殊事件的影响:诉讼、环保或法律、国家政策的变化

被评级交易的结构

2、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1)定性分析方法:

5Cs系统(应用最广泛):Character、Capital 、Capacity、Collateral 、Condition

5Ps分析系统:个人因素(Person Factor)、资金用途因素(Purpose Factor)、还款来源因素(Payment Factor)、保障因素(Protection Factor)、企业前景因素(Perspective Factor)。

骆驼(CAMEL)分析系统: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和流动性(Liquidity)等因素。

定性分析方法的突出特点是将信贷专家的经验和判断作为信用分析和决策的主要基础,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方法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信用风险的评估缺乏一致性,更适合于对借款人进行是和否的二维决策,难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准确计量。

(2)定量分析方法:

较常见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各种违约概率模型分析法,有代表性的模型有穆迪的RiscCalc和Credit Monitor、KPMG的风险中性定价模型和死亡概率模型。

与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相比,违约概率模型能够直接估计客户的违约概率,因此对历史数据的要求更高,需要银行建立一致的、明确的违约定义,并至少积累五年的数据。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考察内容:

1.必考科目:《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考人员运用银行业的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和职业操守分析判断问题、处理基本业务的能力。

主要考察知识点:经济金融基础、银行业务 、银行管理、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与自律

2.选考科目:《银行专业实务—银行管理》

考试目的:通过本专业类别考试,考核应试人员是否达到银行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水平,并具备与岗位匹配的履职能力水平,包括考察其对有关经济金融体系及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的掌握程度,突出考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各类基础业务风险控制要点和相应监管要求的实际运用和把控能力。

主要考察知识点:经济政策、监管体系、银行基础业务、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与审计银行风险管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

3.选考科目:《银行专业实务—风险管理》

考试目的:风险管理考试基于国内外监管标准的权威框架体系,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实践,定位于针对银行机构全员的基本认知,特别是基层从业人员,统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术语,掌握风险管理基础知识、风险文化、风险限额、风险偏好、三道防线等基本内容,注重与基层实务工作相关的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

主要考察知识点: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体系、资本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国别风险管理、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压力测试、风险评估与资本评估、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

4.选考科目:《银行专业实务—个人理财》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考人员对个人理财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包括测查对理财投资市场、理财产品、理财业务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的运用;测查应考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客户的分类与需求分析,理财计算工具等的掌握程度。综合运用本科目知识技能,合法、合规地做好个人理财业务

主要考察知识点:个人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理财投资市场、理财产品、客户分类与需求分析、理财规划计算工具与方法、理财师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理财师金融服务技巧、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5.选考科目:《银行专业实务—公司信贷》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试人员运用银行公司信贷领域相关知识,包括公司信贷基础知识、公司信贷操作流程、分析方法和管理要求,以及公司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银行公司信贷基本业务的能力。

主要考察知识点:公司信贷、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借款需求分析、贷款环境风险分析、贷款环境风险分析、客户分析与信用评级、担保管理、信贷审批、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不良贷款管理

6.选考科目《银行专业实务—个人贷款》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试人员应用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知识,包括个人贷款基础知识和业务管理、各业务品种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个人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银行个人贷款基本业务的能力。

主要考察知识点:个人贷款业务基础、个人贷款管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业务、个人征信系统

116评论

supermans

【 #银行从业资格#导语】我发布“2020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公司信贷》考试大纲”供考生们参考学习,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有6个,分别是《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和《银行管理》。请看下文: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科目《公司信贷》初级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试人员运用银行公司信贷领域相关知识,包括公司信贷基础知识、公司信贷操作流程、分析方法和管理要求,以及公司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银行公司信贷基本业务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公司信贷  (一)掌握公司信贷的要素和种类;  (二)熟悉公司信贷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组织架构;  (三)了解开展绿色信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四)掌握公司信贷主要产品。  二、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一)熟悉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分类;  (二)掌握面谈访问的内容和方式、内部意见反馈的步骤以及贷款意向阶段的材料准备和注意事项;  (三)掌握贷前调查的方法和内容;  (四)熟悉贷前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三、借款需求分析  (一)熟悉借款需求分析的意义和借款需求的影响因素;  (二)熟悉借款需求的分析方法,能够运用相关资料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借款,以及借款需求是由何原因引起;  (三)熟悉借款需求与负债结构的关系。  四、贷款环境风险分析  (一)熟悉区域风险的分析方法;  (二)熟悉行业风险分析的基本方法。  五、客户分析与信用评级  (一)熟悉客户品质分析的内容和基本方法;  (二)熟悉客户财务分析的内容和基本方法;  (三)理解客户信用评级的对象、因素、方法和流程。  六、担保管理  (一)掌握贷款担保的分类、范围、原则和作用;  (二)掌握贷款保证人的资格与评价,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主要风险与管理要点,及银担业务合作的风险防范;  (三)掌握抵押担保的设定条件、一般规定、主要风险及管理要点;  (四)掌握质押担保的设定条件、一般规定、主要风险及管理要点,及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五)掌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押品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押品的实物管理与存续期管理。  七、信贷审批  (一)掌握信贷授权与审贷分离的相关内容;  (二)掌握授信额度的决定因素和确定流程;  (三)掌握贷款审查事项及审批要素。  八、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  (一)掌握贷款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管理要点;  (二)掌握贷款发放的条件、原则和审查流程;  (三)掌握贷款支付的类型、各类支付方式的条件和操作要点。  九、贷后管理  (一)掌握借款人贷后监控的基本内容;  (二)掌握贷款用途及还款账户监控;  (三)掌握保证人管理、抵(质)押品管理以及担保的补充机制;  (四)掌握风险预警的程序、指标体系和处置;  (五)掌握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的方法;  (六)熟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十、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一)熟悉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内容、对象、原则和标准;  (二)熟悉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  十一、不良贷款管理  (一)掌握不良贷款的相关内容;  (二)熟悉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  附录  (一)《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4号)  (四)《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  (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八)《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银监发﹝2011﹞85号)  (九)《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  (十)《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十一)《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  (十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十三)《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十四)《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如本考试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是2019年及以后一个时期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备考的重要资料,考试范围限定于大纲范围内,但不局限于教材内容。

178评论

只是一眼注定沦陷

第一节个人贷款管理原则

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

信贷管理不能仅大致地分为贷前管理、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三个环节,贷款人要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二、诚信申贷原则

诚信申贷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贷款申请人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贷材料。

三、协议承诺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协议承诺原则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事项,依靠法律来约束客户的行为。

四、贷放分控原则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及确认贷款资金用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支付要素进行确认。

五、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有效贷款需求,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实贷实付为全流程管理和协议承诺提供了操作的抓手和依据,有助于贷款人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贷后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贷后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

(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贷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贷款按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分别执行不同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短期贷款(包括设备储备贷款及其他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软贷款、硬贷款及专项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含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二十二条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软贷款利率根据需要分行业设立不同档次。软贷款利率水平由开发银行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七条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可以下浮,下浮最大幅度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开发银行对有关行业和借款企业下浮贷款利率的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中长期贷款和总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总行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与贷款项目评审和批准过程同时进行;分行授权额度内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分行提出申请,报总行信贷局会签综合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贷款提前还款的收息规定。对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止。对借款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后,除支付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外,借款人还应补偿因提前还款对开发银行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总行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应规定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1996〕47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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