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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关于实施2019年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位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根据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门槛,本市于2019年5月至12月开展2019年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辅导对象:执业药师(含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业药师。二、培训辅导内容:新版GSP、药学基本理论及知识、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动态等。三、学分规定:每人每年须完成15学分继续教育课程(包括面授和函授),其中函授课程为6学分。四、培训辅导形式及时间(一)函授由学员自学函授教学材料《老年人用药及护理知识200问》。领取教学材料时间:2019年7月1日——12月26日。领取地点:市执业药师协会(凭“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听课表”到协会领取)。(二)面授由复旦大学药学院、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零陵校区和浦东校区)、上海医药职工大学组织面授教育。面授时间: 2019年6月至12月,面授课程于5月15日起在“网上选课”系统可查选。五、缴费方式及时间(一)网上缴费1、网上操作:3月15日——4月15日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网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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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条学分授予程序为:(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