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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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真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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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一轮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预计于7月份举行,尽管证券从业考试难度不算很高,但每年总会有考生因为考场纪律不注意而失去了考试资格。以下这些考场注意事项,各位考生有必要提前了解。2021年证券从业考前注意事项一、考试纪律要求(一)考生参加考试须持准考证和报名时填写的有效期内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身份证无效或丢失,可凭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属无效)。(二)考生进入考场须按照监考老师要求依次就座。(三)考试时手机应关闭,桌面只允许放置准考证、身份证件、演算笔、橡皮及草稿纸,随身物品须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请考生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以防丢失。二、考试违纪处理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至两年的处理,并将违纪情况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执业注册人员严重违纪违规的,协会还将给予注销其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的自律处分。三、考试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成绩合格证可在协会网站考试成绩查询窗口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长年有效。考生对考试成绩、合格证照片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超出时间范围将不予受理。一般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长年有效。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考生应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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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停留为你守护

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不需要进行审核,考试采取诚信报名。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网上报名需填写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国籍、电子信箱、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市、通讯地址、邮编、民族、学历、职业、证券行业从业年限、工作单位、职位、工作总年限等。

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报名前,需阅读承诺书内容,接受承诺书内容。

我自愿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填写的身份证号、学历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保证参考人本人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3、本人已阅读报考条件、考试纪律、违纪处理及相关要求,并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

4、考试期间本人自觉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5、考试期间,本人承诺诚实守信,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6、本人已周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参加测试的人员,或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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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狠稳战场

怎样算记过?考试的时候老师就说你作弊?还是考完后分数出来才算你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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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泪都给你

可以修改,重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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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我

报考的时候就有诚信档案的 作弊回计入诚信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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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水笑两声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你的考试作弊范畴属于以下任意一种将给予处罚;处罚如下: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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