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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君令我老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公司法》、《审计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作用提出了监管要求。 一、《指引》是银行监管部门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现状而出台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也越来越受到银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银行监管部门的重视,内部审计的地位有所提升,作用有所增强。但是,与国际银行业的先进做法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关于内部审计的要求相比,与完善的银行业公司治理标准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在审计理念、组织体系、人员素质、审计效果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审计理念仍显落后 从国际上看,随着内部审计理论和审计技术不断发展完善,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已经从查错纠弊转为更加关注组织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致力于为组织增加价值,推动组织实现其发展目标。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实践看,目前内部审计的重心仍是合规性审计,尤其是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尚无过多涉及。与国际先进做法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多局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显示出在审计理念方面的落后。 (二)组织体系尚不合理,报告路线不够合理,独立性、权威性尤为不足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建议,内部审计在组织上应该保持足够的独立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给予内部审计足够的权力,理想情况下,首席审计执行官(CEA)在职能上对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经营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即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工作。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看,在报告路线方面,即便是已经设立规范“三会”的银行,内部审计也大多是作为银行经营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对经营管理层负责;从内部审计的体系看,目前大多数银行尚未建立起垂直、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只是作为内部稽核的重要力量向各级行长或分管副行长报告工作,对行长和分管副行长负责,内部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具体审计活动以及审计后的监督等方面都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内部审计的人力资源有待加强 随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作用的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活动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稽核确认,还包括为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而提供的咨询等各类服务。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风险类型的日益复杂化,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跟踪、把握最近的业务知识,从而提供积极有效的确认和咨询等增值服务。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看,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有些机构由于对内部审计的重视不够,存在着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存在“老弱病”现象。 (四)审计效果不甚理想 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在审计理念、组织体系、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审计效果不尽理想。以最近中行黑龙江分行发生的案件为例,在银行业开展了一年多的案件专项治理,尤其是中行黑龙江分行已经发生过高山案的情况下,在经历了多次内部自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发现案件,充分说明了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效果仍有待改进。 二、《指引》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内部审计的先进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予以了规范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银行业对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表示认可。在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理念的基础上,银行监管部门此次出台的《指引》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进步: (一)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和目标 《指引》在第三条和第四条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从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可以看出,《指引》上述规定是银行监管部门在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科学界定,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定义和目标在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化。 (二)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指引》开篇即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为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指引》从内部审计体系、从业人员和报告路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指引》第九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相比以往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方面的原则性意见,《指引》的规定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切实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供了保障。此外,《指引》还特意强调,“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不影响其自身的独立性。 (三)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权限 在权限方面,《指引》规定了内部审计主要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并赋予必要时直接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的权力、必要的处理建议权和处罚权等。 (四)规范了内部审计各主体的责任 《指引》指出,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要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应定期召开会议,按季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同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等。首席审计官(CEA)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五)确定了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报告与指导关系 《指引》表明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监管部门“管法人”的重要工作内容。《指引》从监管者的角度,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关系,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事项,确定了银行监管部门对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指导职能。 此外,《指引》还就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比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准则的要求等问题予以了规范。 三、以贯彻实施《指引》为契机,加强和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作用 《指引》借鉴了国际上内部审计的先进理念,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现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监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贯彻实施《指引》为契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指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根据要求报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借鉴与吸收并重,转变传统上关于内部审计的观念,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的效果,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帮助所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其目标。要建立和完善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系统,提高内部审计的手段,加强科技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完善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2、要切实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建立内部审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通过CIA等资格考试、聘请专家培训等方面,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系,考虑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协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整体规划,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水平。 3、完善和改进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的关系。按照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者与审计师的关系》的表述,除了内部审计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外,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来确定是否采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内部审计的结果。在银行监管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银行监管部门通常与内部审计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二者会定期进行磋商,比如,香港金管局定期举行包括银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内的三方会议,借助内部审计的成果实施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大大地提高了银行监管的效率。《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更加重视内部审计的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也将加强。今后,银行监管部门与银行内部审计应逐步探索、创新和完善双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督的双重作用,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陌路交集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三个科目不是必须都通过的。考生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三个科目: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合格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
不傻不颠不懂爱情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三个科目不是必须过的。考生只需要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一+科目三就可以拿到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1、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报名费为人民币65元,可通过网络在线支付,支付方式详见报名须知。已缴费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报名结束前可申请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退考的考生,不得以未参加考试等理由要求退还报名费。
3、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不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考试,泄露考题和答案涉嫌违法犯罪。为防止假冒网站截留和窃取您的个人信息,请务必不要通过其他网站的链接进入报名网页的方式进行报名。
坚强女孩
对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要求考生通过以下3种科目组合的一种即可:
a.《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b.《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c.《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扩展资料:
2019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3月30日、4月20-21日、5月25日、6月22日、9月21-22日、10月19日、11月23-24日举行。考试时间为120 分钟,考试题型均为单选题,每科题量为100道,每题分值1分,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合格线为60分。
对于只是单纯的取证,建议考生选择《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如果想考虑更加长远的职业发展,建议选择《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然,a和b组合的差异在于从事的工作业务方向不一样,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选择备考。
扎紧我心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被误导购买保险后怎么办在众多保险销售误导案例调查中可发现,消费者一旦得知自己被“忽悠了”,就会怒发冲冠,第一反应是马上打电话给当时向自己推销保险的业务员或去找保险公司、银行讨个说法,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会成功维权,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自己。对此,有成功维权经验的张女士给出的建议是:发现自己被忽悠购买了保险之后,首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惊动保险公司,先通过和业务员及银行、保险公司人员的再接触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然后再去银行、保险公司维权。如果直接去找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其业务员一句“证据呢?你凭什么认定自己当初是被误导的?”你就一点辙也没有了,毕竟现在是讲法律、讲证据的时代。也就是说,一旦发现自己“上了当”,在银行营业厅内购买了保险,首先要做一些维权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而言需做好以下三步。搞清情况。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得知自己被误导购买保险后,首先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手中的保单进行分析,弄清楚哪些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应该必须告诉消费者的,哪些是消费者必须自己填写的等。然后结合自己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是怎么向自己推销、自己又是如何购买的这份保险的过程,搞清业务员的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保险公司人员,其推销时的语言有哪些是存在违规的(即业务员的说法和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确定一下保单是否自己本人签字,38个字的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否自己本人抄写,有无电话回访等……总之,要尽可能多地找出对方可能存在的违规之处,务必做到搞清情况维权有数。”全面取证。在有了上述知识作为基础后,接下来就是取证,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要你取证成功,维权就成功一半了。其过程如下:先找到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或者银行,以再咨询或者借口想给家人再购买一份相同的保险为由,让业务员从头至尾再详细讲解一遍,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当然是暗中操作)。在此过程中不妨捡一些重点问题来问,如:肯定比银行收益高,是吧?没啥风险吧?中途取钱不会有太大损失吧?这保险真是无偿赠送的啊?总之,之前是他误导你,而此时你要做的,就是要“麻痹”他,让他继续误导你。进行索赔。取证完毕后,就可以带着证据去找银行,很多银行在一开始都会推辞责任:“是保险公司卖给你的,与我们无关,你找他们吧!”这时候千万不要被银行“牵着”去找保险公司,否则会走很大的弯路。因为保险公司的人都是道行极深的“老江湖”,无论从脸皮子、嘴皮子还是心理素质方面,你可能都不是他们的对手,很多时候纵然你铁证如山,也不见得能抵住对方的死皮赖脸和百般狡辩,所以一定要坚持以银行为首要阵地,而不是去找保险公司。明确告诉银行:“我来银行是存款的,不是购买保险的,要找保险公司也是你们去找。”因为银监会早有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公司的人在银行卖保险”,所以“为防止保险公司与银行互相推卸责任,一定要直接找当事银行。”消费者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直接去银监会和保监会投诉,这种做法非常有效,但程序较繁琐,等待时间较长,也不排除遇到不作为的情况。所以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比如网络维权、新闻媒体维权等也是正常的维权方式。怎么应对保险公司业务员谈起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张女士侃侃而谈。她说,遭遇保险销售误导后,在维权退保的过程中要坚持以银行(在银行营业厅内购买的)为主要作战阵地,原则上尽量避免与保险公司直接接触,因为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银行,比如它要利用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以银行为销售场所来提高销售业绩等,所以消费者聪明的做法是通过与银行直接交涉,让银行去给保险公司施压,达到尽早退款的目的。同时张女士认为,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消费者通常还是免不了要和保险公司发生正面交涉,那么,一旦如此,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抛出一些说法来推诿搪塞为自己开脱,我们又该如何应付呢?她对此开出了如下“药方”。“证据何在?”——此话表明,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受害方举证其实很不公平,试问谁去银行存款时还特地带着设备随时随地录音、录像呢?倘若证据不足,你不妨反问他:“那你凭什么来证明你当初没有误导我?你有证据吗?”“这款保险其实挺好的,既多了一份保障又能得到很不错的收益……所以还是不要退了吧!”——此时保险业务员继续在忽悠,极力劝阻你别退保,消费者对此直接闭目塞听就是了。“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已经辞职了,我们现在也找不到他。”——人走了没关系,公司还在,因为法律有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归保险公司承担。“你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你当初自愿在合同上签字,就说明你是充分理解保单及合同内容的。”——这是典型的小偷被抓之后不但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反怪失主家门不严。应对办法:“我是在你们花言巧语的蒙蔽下才签字的,保单和合同的内容那么模糊深奥,有几人能看懂?再说假如一切以文字为准的话,为何还要安排业务员在银行推销?”“电话回访时你不是都回答说知道了吗?”——“那是因为你们业务员提前叮嘱过我,说回访电话只是核实一下我的个人信息,走个过场而已,问什么就回答‘好的’、‘知道了’、‘是’就行了。”事实上很多保险推销员确实是这样叮嘱客户的。“你这个情况我们已经反映给领导了,但是因为需要层层批复,你得耐心等待一段时间……”——试图采用“拖延战术”来消磨你的耐心和意志,不要听他的真去傻等,果断采取下一步措施直到退款。张女士强调,消费者碰到的情况可能不止这些,总之,保险公司的各种招数一定会让你大长见识,致使很多人在经历过这一环节之后心情变得压抑沮丧,对自己到底能否全额退保也失去了信心。其实此时恰恰应坚定信心,别看他们表面上很强硬,其实在法律面前他们内心很脆弱,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链接维权需懂相关法律《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首要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误导投保人进行错误的投保。中国保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第一条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六条明确:“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相信我可以
不是。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生只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具备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无需三个科目必须通过。
基金从业资格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基金、证券、银行业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