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7
浏览数
13223
挥杯
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如下: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如下:1、重度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2、还需注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等;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办理残疾人证的材料如下:1、申领人身份证、户口本;2、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3、个人医院病历。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符合条件的医院检查,并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提供检查报告;4、《残疾证》遗失补办的,提供《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满一个月方可补办;5、已领取残疾证后想再次评残升级的,必须持证满一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复评。综上所述,对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身体、精神、家庭外视力等残疾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00%的生活补助。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对依靠老年人生活的特殊残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助。同时,取消原低保范围以外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只手握风
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户籍在贵州省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的残疾人。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在暂未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给予救济。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对无力交纳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事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计划生育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重度残疾人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和免予承担义务工、积累工。 第五条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其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入学,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以及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对残疾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收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对于到县(市、区)以及地、州、市所在地就读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学生,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补助书杂费和生活费,解决其入学困难问题。省属各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应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应按照其技能和劳动能力分配相应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人口在30万以上,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不足30万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应在生源比较集中的县城及乡(镇)所在地设立盲童班、聋童班、弱智儿童班或组织弱智儿童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各县(市、区)应设立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酌情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 第九条 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营利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银行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企业在关、停、并、转、破产后,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其年龄可适当放宽,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对受灾的残疾人农户优先救济,确保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卫生局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地(州、市)、县(市、区)内公共汽车或渡船。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贵州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公交部门可适当减免车船费,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寄存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可酌情减免安装费。 第十九条 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和被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金牌、在世界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查,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批准,在省下达给各地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可优先解决“农转非”。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Dim昏暗
监事成员信息李全志:合肥市残联康复处处长李 文:合肥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道残疾人专题栏目《共享一片蓝天》的知名主持人余 华:原英国救助儿童会安徽项目办公室经理,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经理 理事会成员福省军: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创始人、春芽logo设计人1993年被评为合肥市教育系统优秀团员。1995年至今在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工作,2001年被评为全市残疾人自强不息先进个人。2003年到英国威尔士参加“权利与行动国际残疾青年代表大会”会上被选为国际残疾青年网络代表。2003年10月受丹麦奥尔堡市市长的邀请,前往该市与残疾人交流。2003年1月成立“合肥市残疾人网络委员会”并任会长(2003—2007),2005年10 至2006年10月到美国华盛顿生活体验。2008年7月7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时艳侠: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发起人之一2003年在英国救助儿童会做一名志愿者,协助残疾项目工作。2004年底担任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副会长,2006年元月,参加了在美国纽约举行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特设委员会第七次修订大会并做了发言,且提议得到了《公约》的采纳。2007年担任春芽协会会长!2008年3月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残疾青年论坛,并荣幸的被推选为组长。——月在英国Leonard Cheshire Disability学习公关与社区筹资。2010年提交的《关于发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事业的建议》获安徽省“两会”采纳。王 夺: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发起人之一、第一任秘书长2004年毕业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2006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发起人、第一任秘书长,福特基金会国际奖学金08年资助者,2010—2012年将就读于克拉克大学。刘瑞艳: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发起人之一2005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会计专业。在校期间作为安徽大学长青社(中国第一个残疾大学生社团)组联部部长,多次参加民间助残组织举办的公益性志愿者活动。2005年4月份至2008年11月份在春芽协会负责财务工作兼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项目负责人。2008年作为残疾人协理员在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本辖区的残联工作。蒋玉秋: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发起人之一维修与维护电脑,手工制作、服装设计及网页设计和论坛维护。喜欢作图、喜欢上网、喜欢集卡(电话卡)、喜欢听音乐。李 峰:本科学历,毕业于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曾担任安徽大学春晖学社社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安徽大学学生校长助理等职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曾被团中央、全国学联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授予“第七届中国百名优秀志愿者”,并荣获中国志愿服务银质奖章、“2009年度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全国优秀学生社团、安徽省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数十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原合肥市青年联合会委员、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项目主任李小军:高中,视力残疾,性格开朗,擅长按摩。曾获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跳远、跳高、100米短跑三项冠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跳远第五名。王 婷:特长:平面设计、网页设计;在校期间,获Adobe中国认证设计师称号、微软认证产品应用能手(word XP)、CorelDraw产品认证。参加过合肥市举办的残疾人技能大赛,正在参加自学考试的电子商务专业。 曾就业于残友佳缘。姚 跃:2006年就读于合肥市经济管理学校。爱好钓鱼、上网。曾获安徽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安徽省残疾人乒乓球选拔赛第四名;合肥市中小学乒乓球团体第二名;合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全国大中专生“文明风采”杯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安徽省十佳青年学生”称号。曾为西班牙巴塞罗那“全球儿童论坛”中国儿童代表,美国纽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修订大会残疾人代表。陈红梅:财务会计专业,为个体户,经营书报亭。王金涛:原安徽大学长青社社长,毕业于安徽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性格内外兼有,较乐观,爱好乒乓球,象棋,上网游戏。杨 贺:愿安徽大学长青社宣传部部长,毕业于于安徽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性格随和,内外兼有,爱好书法绘画,特长平面设计与计算机网络简单维护。叶士华:(拟任理事)本科和硕士均就读于中山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作为全国首届MSW(社会工作硕士)于07年毕业。硕士研究生方向为:社会工作与心理咨询,以实务为导向,在读期间接受专业的社会工作实习,累计时间长达1400小时,均由香港资深社工担任实习督导。目前就职于合肥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同时,担任安徽首家社会工作机构――及人社会工作服务社负责人。在儿童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方面均有一定的研究,尤其是特殊家庭的社会支持和社工介入。张振霞:(拟任理事)会计师,北京恩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在深圳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办,任办事处会计兼办公室主任。2004年7月至2006年8月在国际机遇(安徽)担保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财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和江西公司经理。2006年12月至今在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任合肥财务主管、全国财务主管,2008年至今,受香港社区伙伴(PCD)委托,为其资助的组织所开展的项目进行项目审计。并以恩友的名义为PCDCIDA乐施会壹基金阿拉善开展项目进行审计,核查。 顾问委员会成员何宗文:1962年10月出生,1980年10月参加工作,党外人士。任池州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残联第四次、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安徽省残联副主席、省肢残人协会主席、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评议团团长、市、区残联主席团委员、市个民协会副会长、贵池区工商联副会长、区个民协会副会长、贵池区十四届人大常委、省公安厅、文化厅和市、区执法执纪30个部门特邀监督员。1997年12月、2002年12月和2008年元月连续担任省政协八届、九届和十届委员。黄邦汉:1973年安徽农学院林学系毕业,1982年复旦大学哲学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主编。兼任安徽省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马克思主义哲学应用学会副会长、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顾问。主持“安徽省社科对外开放工作研究”、“安徽省农村社会发展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两课访谈式教学研究”等教学、科研课题。主编的《华鸟美巢—-美国家庭收养中国儿童问题研究》专著获05~06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二等奖;《“两课”访谈式教学研究》获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刘呼滨:资深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专家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咨询委员会理事、安徽省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合肥八一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安徽省家校互动网络中心“专家在线”的主讲专家、安徽省妇联“知心大姐”热线主持人、安徽商报“心灵加油站”和“心灵深处”栏目的专家点评、合肥晚报“心理氧吧”栏目专家点评。多年来一直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获得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授予的“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以及“安徽省十大好心人”等称号。阮怀平:合肥市工商合会理事、安徽省企业家协会理事。合肥天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青少年棋牌培训黄山基地负责人。吴建贤:主任医师 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康复运动医学临床教学与科研30余年,其中在国外从事临床医疗工作10年.擅长运用现代康复技术和传统康复技术治疗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扭伤、偏瘫、截瘫、脑外伤后偏瘫、小儿脑性瘫瘫、运动损伤(骨关节软组织损伤)的康复。现任安徽省体育科学学会运动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理事中华医学会运动医疗学会委员中国康复医学会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康复医学会理事常委。吴 钊:共青团合肥市委权益部部长,曾任合肥市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志愿者协会秘书长。在志愿者行动、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思考,有文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读书》、《青少年犯罪研究》等刊物发表。在网上发表的关于志愿服务方面的思考性文章,被国内多个志愿者网站转载。姚炜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公益律师,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安徽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合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主要负责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推动全省律师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负责安徽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律师、心理咨询师值班组织、管理工作,曾多次组织参与安徽省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和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公益活动,并办理过多起复杂疑难未成年人案件。周 军:合肥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合肥最早的社工服务社-包河区几人社工服务社的发起人,现任蜀山区民生社工服务社理事长(法人)。 团队成员风采展示时艳侠: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会长2003年在英国救助儿童会做一名志愿者,协助残疾项目工作。2004年底担任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副会长,2006年元月,参加了在美国纽约举行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特设委员会第七次修订大会并做了发言,且提议得到了《公约》的采纳。2007年担任春芽协会会长!2008年3月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残疾青年论坛,并荣幸的被推选为组长。——月在英国Leonard Cheshire Disability学习公关与社区筹资。2010年提交的《关于发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事业的建议》获安徽省“两会”采纳。刘呼滨: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筹款顾问(兼职)多年来一直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长期志愿者,获得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授予的“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以及“安徽省十大好心人”等称号。2011年9月正式成为春芽兼职员工,负责协助筹款工作。梁志图:项目主管2010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9年6月未毕业即进入春芽工作,担任项目主管一职,先后完成由世界银行资助的“微笑成长项目”、加拿大大使馆资助的“城市建设无障碍督导项目”、欧盟委员会资助的“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发展项目”等项目;2010年6月获省文明办评选的“我最感动的江淮志愿服务优秀个人典型”荣誉称号。蒋玉秋: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行政助理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发起人之一,2005年起正式入职春芽,主要负责机构行政工作。尹蓓: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兼职会计1993年起一直从事会计工作,目前在庐阳区益寿苑老年公寓任主办会计,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于2011年3月起在春芽做兼职会计,主要工作是核算成本、编制各类会计报表、提供机构所需的各种收支数据。我的信念:让爱永存 !梁月英: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出纳作为家长俱乐部的一名会员,也是一名智障青年的家长。从春芽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和春芽机构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了。于2011年3月来到春芽工作,专门从事机构财务上的工作。我的信念:让爱永存 !董娜娜: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项目助理2009年毕业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社区管理专业,于2010年参加合肥工业大学自考本科社会保障专业。2011年10月正式入职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担任项目助理一职,相继顺利的辅助项目人员完成了“壹基金海洋天堂计划”、“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发展”等多个项目,本人工作期间参加过“同行机构能力建设”、“心智障碍组织能力建设”、“社区残疾意识工作坊”“残障青年自我认知与自我发展”等培训,同时协助项目主管给庐阳区社区协助理员开展了残疾意识培训。我的信念:希望就在前方。徐奕: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教学顾问(兼职)合肥学院特殊教育专业毕业。2005年起为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志愿者,2006年创办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并担任教学主管,2011年9月任教学顾问一职,现为庐江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其撰写的《学前孤独症儿童在机构进行干预训练的实践与反思》论文被收于2010’中国孤独症人士社会服务保障研讨会《论文集》中,后被省残联康复研究中心通讯杂志转载。薛润娣: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学主管毕业于中澳学院英语教育专业。2008年进入春芽发展中心担任孤独症儿童日常训练工作。2009年参加“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ABA初级教师培训”;2010年参加“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ABA中级教师培训”。工作的近四年的时间里,从一线教学中不断获得经验,并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学习培训,2010年开始承担家长培训的一线工作。始终相信,孤独症孩子家长才是训练中的主导者,教师只是指引者。我的目标:帮助身边的每个孤独症家庭走向希望。芦静: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行政项目主管2009年7月毕业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心理咨询专业;并且考取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证;2011年11月,获得安徽师范大学自考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证书。从2009年4月份开始进入春芽发展中心工作至今,主要担任孤独症儿童日常康复训练、发展中心行政管理、协助项目设计及执行工作。2009年6月份和11月份,参加重庆向阳“创造性音乐培训”初、中级班培训,2010年5月,参加北京星星雨“TEACCH初级培训”,2011年5月,去香港协康会参观学习。在校期间除了对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外,还常到孤独症康复机构和智障日托机构交流学习。我的信念:携手坚持,看那绿绿的芽儿漫山遍野!叶静静: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2003年从事自闭症患儿童康复工作, 在上海市星雨儿童康健院学习孤独症儿童日常康复训练。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在北京星星雨研究所学习应用行为分析法(ABA)理论,行为矫正的教育方式。2004年10月份至2005年8月份在青岛市自闭症研究会以琳自闭儿训练部学习以琳疗育方法、以琳训练模式。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在上海卢湾辅读学校学习生活自理方面。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在金色儿童(上海)训练部担任语言、运动老师。2007年2月至今来到合肥市春芽发展中心一直担任着个训老师。在这春芽发展中心期间参加多次学习。我的信念:让漫山遍野的每一朵花儿在春风里愉快的盛开着。吴 红: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2009年的8月份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来到了春芽,工作至今。也因为工作和自身的发展需要,目前还在电大主修学前教育专业。目前在机构中主要负责发展中心教具的管理,集体课个训课程的教学。2010年参加北京的PCI的第三阶段学习的培训;全面了解了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中的文化与游戏的介入。2011年5月至7月,参加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的“ABA初级知识”培训,全面掌握了ABA的操作与运用,并得到了星星雨教师的认可。我坚信:只要大家一起努力,星星会一直灿烂。周 敏: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从2009年进入春芽工作至今,在这个大家庭里我收获很多:每天与孩子们家长们共欢笑,与同事们共进退!本人于2009年去北京星星雨学习“言语行为治疗”,2010年去北京学习“ABA初级教师培训”,“游戏与文化介入”,2011年去北京学习“ABA中级教师培训”。从事一线教育这几年以来,自己能够熟练的操作ABA的方法原则,为我们的孩子进行一对一的指导,操作经验丰富。目前在机构中主要负责发展中心草莓班的教学,机构孩子一对一的教学,以及初级班家长的培训工作,在此我很愿意为更多的孤独人及其家庭尽我所能。我的信念是:手拉手,我们一起向前走!张培鑫: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2009年毕业于安徽体院康复治疗专业;2010年取得安徽师范大学的体育教育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2009年6月份毕业后就入职春芽一直工作至今。专门从事孤独症儿童训练与教育的专职老师。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学习,可以熟练掌握操作ABA的方法与原则,为很多孤独症儿童进行一对一的指导。2010年7月参加“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ABA中级教师培训”。 在这里我愿意更多的去学习,为更多孤独症及家庭提供我力所能及的帮助。陈 含: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毕业于皖西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2009年8月进入春芽从事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工作,带过语言、数学、音乐、游戏、手工、感统、点心等集体课程,至今为止为大约30个孩子提供一对一的康复训练。2010年8月参加浙江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班的培训;2010年12在浙江省杭州青苹果乐园学习一周;2011年11月参加育盟第2期“自闭症工作坊”培训。除此之外,还参加了北京星星雨的吴良生老师的大龄孤独症儿童青春期的教育和引导讲座,王秀卿老师的孤独症儿童语言与沟通训练讲座、魏玲老师的快乐教学等讲座,具有比较扎实的ABA理论知识,能熟练地运用ABA进行教学。个人信念:伸出你我之手,点燃星星之火。张圣霞: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2011年毕业于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园艺技术专业。在机构主要负责香蕉班的三个课程:生活自理课、点心课、手工课以及四个孩子的个别训练辅导课。在不断的探求与学习中有了自己的经验与方法,可以熟练掌握操作ABA的方法与原则。由于热爱这份工作以及这里的孩子们从2011年9月一直工作至今,在这里我找到了我的奋斗目标也正为此努力着。我的信念是:所谓信念,需持之以恒,不退缩不逃避。史雪杰: 孤独症儿童发展中心教师2011年毕业于安徽涉外经济学院是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加入春芽,一直工作至今。专门从事孤独症儿童训练与教育。在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学习,增长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自闭症儿童提供优质的服务。我的信念是:专业使爱心更有力量。常红: 阳光家园教学主管1985年毕业于省国防公办技校,1997年毕业于市妇联成人幼教班,1998年获小教二级职称、2001年获小教一级职称。2010年7月来合肥春芽工作,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多次去国内同行机构参观学习并能把所学经验用于中心的教学活动,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更多了解和学习先进的特殊教育的服务理念,让中心的服务模式能在合肥市得到推广,使更多的智障人士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我的理念:我们不能掌握生命的长度、但能拓展生命的宽度。谢金凤: 阳光家园教师2011年毕业于安徽新华学院建筑设计技术专业。2010年10月份在新起点装饰公司从事设计设师一职,2011年3月份在滨湖某幼儿园从事幼教一职,2011年9月份至今在春芽“阳光家园”工作。在阳光家园工作期间主要从事智障青年的教学工作,在工作期间积极经参加春芽组织的的培训,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际行结合。我的信念:专业让爱心更有力量!张建: 阳光家园教师2001年毕业于六安市城南学校;为了能更好的服务于机构,目前还在电大主修学前教育专业。现在在阳光家园主要从事智障青少年的教学工作,由于从事这份工作时间不长,所以在工作中更需不断学习和探索,将教学工作发展成更规范化和更专业化教学,寻找到较为有效的帮助智障青少年的方法和方式。能为更多的需要帮助的智障青少年及家庭服务。我的信念:你我同行,共享生命!
东城泪遮青衣
国家对残疾人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陌生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一条〔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第四十二条〔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第四十三条〔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第四十四条〔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南风未起念你成矣
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义乌新闻网2005-05-2508:26:36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