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第一章总结

除了你看我时我都在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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笙歌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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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吧,一共三科过两科就给证。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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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与君别

基金从业是金融领域入门门槛,难度方面并不高的,考试共包括有三门科目,下面深空网给大家详解关于基金从业考试各个科目的考点内容,我们来看看吧。基金从业考试各科难度解析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是必考科目,无论考生怎么选,都需要参加该科目的考试。不过,考生可以大可放心,《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是一门难度最低、最基础的科目,主要考点是一些基础的法规及业务流程,通关这两科目问题并不大。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报名基金从业考试的考生,可以从科目二、科目三之间选取一科来参加考试,科目二的特点就是,教材涉及的基本以基金投资知识点为主,除了客观选择题外,试卷还包括了20%的计算题,考验的正是考生的数学运算能力。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可是近年来新增设的科目,科目三会比科目二会稍难一些,包括了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部分及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知识两大部分,考察考生对基金从业的知识理解会比较全面。基金从业考试提分技巧分享1.温故知新每当学完一个新的内容后,一般考生都会把所学的东西所遗忘,为了对之前所学的基金从业知识点加以巩固和记忆,大家在学习新的章节之前,不妨先复习重温一下之前所学的内容,比如说,大家在学习第二章的时候,可以先复习第一章的内容,学习第三章的内容,可以先复习第12章节内容......在学习新内容时候,也可以将旧知识串联在一起,防止遗忘。2.学会总结归纳在备考基金从业中,考生无论学习了多少个章节内容,每当学完一个章节内容后,应当学会进行归纳和总结,总结出这个章节所讲的知识点是什么,然后转化成我们自己的语言和逻辑体系,使自己能够更加深刻的记忆和理解所学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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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解思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共由7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对证券市场的一些基础知识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是我们这门课程的基础。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第七章,介绍的都是关于基金的相关知识,包括基金概念、类型的介绍、基金的运作、基金销售相关知识、等等。具体分布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证券的主要类型 证券市场运行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法律形式与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 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基金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估值、费用和会计核算 基金的利润分配和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基金市场营销概述 基金营销实务 基金销售的客户服务 基金销售的风险及其防范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与评价基金分析与评价概述 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分析评价 基金业绩的分析与评价 基金的评级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基金销售适用性实务 投资者教育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规范基金销售监管与法规框架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规定 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 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规定 A.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B.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2011年考试估计考试时间如下: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第一次1月7-20日3月19、20日125个城市第二次4月12-27日6月11、12日125个城市第三次8月3日—12日10月22-23日128个城市2012年考试时间如下,第一次报名时间为2012年1月5日至19日,考试时间为3月24日、25日;第二次报名时间为2012年4月11日至26日,考试时间为2012年6月16日、17日;第三次报名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16日,考试时间为2012年9月22、23日,第四次报名时间2012年10月10日至25日,考试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2日。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考时间。2013年基金从业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20日,其它考试时间尚未公布。125个考试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保定、佛山、烟台、温州、泉州、拉萨、芜湖、蚌埠、漳州、张掖、湛江、桂林、三亚、唐山、开封、洛阳、齐齐哈尔、宜昌、襄樊、张家界、衡阳、通化、徐州、无锡、赣州、锦州、包头、潍坊、大同、宝鸡、绵阳、曲靖、绍兴、嘉兴、涪陵、安庆、南平、天水、武威、珠海、柳州、廊坊、张家口、平顶山、新乡、佳木斯、荆州、湘潭、吉林市、常州、盐城、上饶、盘锦、赤峰、临沂、临汾、延安、南充、大理、金华、万州、阜阳、马鞍山、酒泉、庆阳、江门、汕头、河池、梧州、驻马店、牡丹江、七台河、荆门、黄冈、怀化、永州、南通、泰州、宜春、营口、通辽、鄂尔多斯、济宁、长治、汉中、咸阳、泸州、西昌、台州、舟山等125个城市同时举行,第二天考试仅限于省会城市。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考试时间和参考城市。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于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2月15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为人民币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须知。考试时间、考场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一)考试成绩长年有效。(二)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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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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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魂呻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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