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银行从业人员

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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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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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高利转贷民间融资活动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中第二章职业操守方面,《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第三章行为规范方面,其中,行为守法部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八大“严禁”:严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严禁内幕交易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严禁取信贷行为: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取、套取信贷资金。此外,在履职遵纪部分,《准则》还提出了两大“严禁”,即: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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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八个不得主要指的是以下几方面:1.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2. 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3. 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4. 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5. 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6. 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7.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帮助他人非法套利。8. 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这“八个不得”是银监会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要求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发现有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监管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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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在开公司或参股入股都是受限制的,如普通柜台成员不受任何限制,但所说的柜台成员指的是对私人业务的成员。对公成员是受到限制的,不得参股入股其它企业。分行行长级别成员不得开公司,不得参股入股。通常会在各银行的工作守则里会标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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