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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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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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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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ance疏远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1、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3、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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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来访

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部署的内容包括在落实“六稳”“六保”中进一步体现资本市场担当作为;聚焦“建制度”主线;践行“不干预”理念;落实“零容忍”要求;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坚定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

一、在落实“六稳”“六保”中进一步体现资本市场担当作为。细化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举措,将前期的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提高政策的精准度、可操作性和直达力,促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作用,更好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在疫情背景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机制。保持IPO常态化,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落地,尽快形成示范效应。推进期货期权产品创新。

二、聚焦“建制度”主线,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坚持整体设计、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加快关键制度创新,补齐制度短板。完善注册制制度规则,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审核注册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

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稳妥推进交易结算制度改革。

三、践行“不干预”理念,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的可预期机制。减少管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按规则制度办事,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完善预期管理机制,加强宏观研判,稳定市场预期。

以编制权责清单为抓手,全面清理“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健全促进行业机构做优做强的制度机制,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

四、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工作部署,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机制,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抓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多渠道、多平台强化执法宣传,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五、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平稳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地实施。保持改革定力,加强改革评估,进一步统筹好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各项改革举措。着力提升融资端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持续推进科创板制度创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和稳定运行;继续深化新三板改革,增强市场吸引力、辐射力和覆盖面。

坚持内外双向发力,在投资端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举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打造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加快落地。

六、坚定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强化监管合作。持续推进市场、行业和产品开放,研究逐步统一、简化外资参与境内市场的渠道和方式,同步加强开放条件下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修订整合现有境外上市规则,构建完整清晰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体系。健全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坚定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七、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对杠杆资金的监测,防范和打击体系化、规模化场外配资,努力走在市场曲线的前面,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积极推进化解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力争处置效果有新的提升,风险进一步收敛。加大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和监管,加快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出台私募基金规范经营的底线要求,稳妥推进高风险个案处置。

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落实分类和差异化的理念,强化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加快推动科技监管落地见效,促进提升全行业科技化水平。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创新投资者教育服务,积极培育成熟理性的股权投资文化。

九、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推动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扎实推进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反腐工作。

持续推进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和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地见效。推动系统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打造“忠专实”的高素质监管干部队伍。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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