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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不是假意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的条件:
1、要有一个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学历、学位证(全日制)。在银行一般至少要研究生才有资格成为管理培训生,即日后的领导。本科毕业很难升职,有客户资源的除外。
2、在理财部门,要有CFP证书。
3、要有风险意识,主要体现在职级和薪酬上,但到最后要看资源。
4、在银行至少工资五年或五年以上,有专业的业务知识。
银行里升职靠年限一般的都是3到5年一级,薪酬几近翻倍,然后运气好的过3年后又翻一倍,基本就到顶了,后面的发展就看自己的资源或者领导的赏识。
扩展资料:
财务管理的任务
1、真正把财务管理当成企业的管理手段
2、通过财务数字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3、构建全面的成本管理思路,找到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控制方法
4、学会通过预算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5、通过内部控制,管理企业风险
6、从全局的角度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涉税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银行高管任职资格“花式被拒”
太阳的光不及你对我的笑
银行从业资格报考条件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2、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大专院校以上在校学生也可报名,但需准确填写所在院校,以备核查;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是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包括《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两个科目。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设《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以及《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考生可任意选考一门或多门类别。
银行从业资格是进入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必备证书,属于银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取得银行从业资格,需要参加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设有公共基础科目《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专业科目《银行业专业实务》两科。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设《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以及《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考生可自行选择任意科目进行报考。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分为初级、中级两个等级。银行从业初级资格考试要求考生应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我国公民。
银行从业中级资格考试则要求考生除具备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对应学历条件和相关工作年限。
其中,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位)、双学士学位、硕士学历(或学位)的考生,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对应为6年、4年、2年、1年。对于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博士学历(或学位)的考生,则无需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若考生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的,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则相应增加1年。
那年夏天的小情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保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管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