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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论》是注会《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并非重点章节,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要盖好《税法》这座大厦,一定要把基础打好,不可大意也!为了以后各章的复习理解,希望大家还是要把基础打好,对本章给予足够的重视。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这一章的内容: 一、本章三大重点 本章的内容都属于考试大纲中的一级知识点,也就是要求最低的一级,虽然如此,本章的内容也依然是有重点的,主要在于三节的内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第三节,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出题的可能性,主要就在这三节内容,其他节次可以做一般性的了解。 二、重点节次要点归纳 第一节: 1.税法与税收的特征、含义、相互关系 注意关系: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税。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2.税收法律关系 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注意构成:权利主体(双主体),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法构成要素 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纳税期限。 注意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注意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 4.税法分类 5.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主要是税收的各个立法机关的划分。 第五节: 1.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注意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这是一个考点,注意选择题。 三、复习提示 第一,本章非全书重点,考查方式为客观题,一般只占1-2分的分值,所以知识点以理解为主,知道是主要讲的内容就行了。 第二,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虽然不是很重要的内容,仍然要认真学习,打好基础,不可轻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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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导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特别提示】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关于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解释1】在现行税法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授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近些年,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加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车辆购置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耕地占用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都属于税收法律,法律级次相同。但考试还是要注意区分二者立法的具体情况: 四、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一)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3+1种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解释】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上述对于税法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还有一种分类:间接税与直接税。 【提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教材(2019年版)将税收实体法体系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5类 2.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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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除了解一般规定外,还需掌握有关特殊规定(如国税发[2002]8号文件通知)。 【示例】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 ) 2007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2.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可包括地方政府财政机关。 【答案】√【解析】在某些地区,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3.下列税种中不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的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中央企业所得税 【答案】C【解析】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注意: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举一反三:应同时掌握海关等主体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