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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科目,小编收到留言比较多的是有关与烟丝这一方面的税,应该怎么计算,怎么计算才算是计算准确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说一下,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一)卷烟、烟丝、进口烟丝除了最基本的税之外,进口烟丝会涉及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有关烟方面的税法知识点,接下里以一道例题说明。(二)案例分析A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以分析付款方式销售甲牌卷烟200箱,销售额700万元,实际收到30%,采用直接销售法销售乙牌卷烟100箱,取得销售额400万元;之后A卷烟厂为了扩大生产线,进口了一批烟丝,成交价格为400万元,A卷烟厂需要另外承担并支付抵达口岸的运费和保险费10万元,那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多少呢?(甲乙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A:::,:,解析:1、纳税人采取赊销或者是分期收款的方式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2、销售卷烟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700*56%+200*15010000)*(1-30%)+400*56%+100*150、10000=502万元3、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400+10)*(1+10%)(1-30%)=万元4、进口环节应该缴纳的消费税=*30%=万元5、进口环节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3%=万元6、一共要缴纳的消费税=502+万元7、缴纳的增值税=万元综上可得,答案为A想了解更多有关《税法》中的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请多多关注深空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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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注册税法师证书绝对没问题。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全面考虑各项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第十节,后面详细讲)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新增)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六)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解析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P63 【解析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适用范围: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二)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1.一般计税方法(10%):房地产新项目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P63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2)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P63 3.发票开具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56第19条+P53第(2)条] ①不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②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模一样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在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中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下列政策。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 (三)预缴与申报 1.纳税人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易地而处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特别提示】200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率 【解释】对比记忆计税依据和税率: 5.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相关链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有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优惠税率规定。 3、税收优惠 自2009年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相关链接】 (1)税收优惠与计算的混合命题,是小税种的一种典型命题模式。(2)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对比记忆。比如有类似多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出现;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的税收优惠与营业税相关规定吻合;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许多税种中都有出现。 4、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相关链接】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属地性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开征区域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相关链接】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考生对这部分内容可与房产税相关内容对比记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的分类,有些规定和房产税相关规定一致或相似,考生也应对比记忆,以应对考试可能出的客观题。 2、税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和纳税期限 3、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解释】这部分内容看上去很繁杂,但是属于非常易命题的知识点的集合。考生应注意掌握具有普遍性的优惠规定。同时注意: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是税法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的优惠。在复习时既要把握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又要明确优惠规定属于哪个层次。 4、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耕地占用税 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耕地占用税具有四个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1、耕地占用税要点 主要规定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2、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