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点总结经济法

结成了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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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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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科目必备考点有公司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律制度,同时这几章也是重要的章节,很大的概率会出一些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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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微微奈何情深一笑奈何微微倾城

法的本质是什么?法的特征呈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律的关系主体就包括哪几个?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有那些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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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他不是你

中级会计考试一共包括有三个科目,其中《经济法》是难度最低的,当中涉及的重要考点有: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考点介绍公司法中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公司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份转让的限制。票据法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支票、票据保证、票据抗辩、追索权、汇票承兑。合同法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留置权、抵押、租赁合同、保证、借款合同、撤销权。增值税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主要考查下列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计算、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税前一般扣除项目、税前禁止扣除项目。《经济法》备考建议1、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生需掌握方法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关键就是快速掌握必须背诵记忆的重点内容。建议考生2022年复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时候,切忌对各知识点死记硬背。只有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来龙去脉,才能真正学懂知识,将其记住。可以采用圈画关键词、画思维导图的方法,对知识点强化记忆。2、结合网课学习更高效,学会归纳审题技巧、答题技巧很多考生刚开始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的时候,没有什么思路。建议考生可以结合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网课对知识点全面学习,认真听老师讲解,跟着老师思路走,并且对于老师提到的审题技巧、答题技巧做好归纳。注意,上课笔记尤其重要,课后也需对笔记仔细梳理,总结重点知识,学习有侧重,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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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的草莓

估计有十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章合同法律 制度是重要章节,大概率会出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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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钱善贾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4、临时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提议   (2)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3)占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4)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资产抵押   (4)合并、分立、解散5、变更组织形式   5、债权人会议   (1)和解协议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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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着白云飘远方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在九月份,经济法这一门科目,需要大家在备战后期加强记忆。今天学姐将证券法相关考点给大家整理出来,大家一定要话时间理解学习哟!

经济法必备考点经济法必备考点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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