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第二章讲义

离殇情困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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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注册税法师证书绝对没问题。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全面考虑各项规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第十节,后面详细讲)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新增)1.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六)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解析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P63  【解析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适用范围: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二)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1.一般计税方法(10%):房地产新项目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P63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2)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P63  3.发票开具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P56第19条+P53第(2)条]  ①不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②是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是自建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②是自建项目: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面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面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模一样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4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在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中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下列政策。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  (三)预缴与申报  1.纳税人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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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无痕爱丢了无泪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修配         B.房屋的修理   C.汽车的租赁         D.受托加工白酒   【答案】AD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例题·计算题】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万元。   【答疑编号911020202】   【解析】某商贸企业:销项税=÷(1+17%)×17%=(万元)   进项税=(万元)   此业务应纳增值税=-=(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税务处理。   【答疑编号911020203】   【解析】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1+17%)×17%=(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C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本月该企业用该批原材料的20%向A企业投资,原材料加价10%后作为不含税的投资额;月底,企业职工食堂装修领用该批原材料的10%。   【解析】视同销售的销项税=150000×20%×(1+10%)×17%=561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25500-150000×10%×17%=22950(元)   【例题·计算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5月份:工会购进一批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万元,支付运费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该企业将其中的3/5分给职工作福利,其余的部分赠送给关系单位。   【解析】   赠送给关系单位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可抵扣;分给职工作福利,不计算销项税,进项税不可抵扣。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30+×(1-7%)]×2÷5×(1+10%)×17%=(万元)   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7%-[×7%]×3÷5=(万元)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新增: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P69)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 为 判 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企业生产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  B.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酒饮料  C.电信部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同时销售电话机  D.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实行送货上门  E.邮政部门提供邮寄服务并销售邮票  【答案】AD  【解析】BCE均是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按规定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只有AD是符合题意的。  【例题·单选题】某电梯股份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装公司和维护公司。2009年4月销售公司向非关联公司销售电梯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60万元、增值税万元;安装公司取得安装收入140万元;维护公司取得测试服务收入60万元。该股份公司下设的3家公司2009年4月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共计( )万元。(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答案】A  【解析】安装公司取得安装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维修公司的测试属于营业税范畴。  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800×17%-+140×3%+60×5%=82(万元)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注意多选题)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例题·计算题】(2008)某建筑公司,附设工厂生产A、B两种建筑材料,本月销售A种建筑材料取得销售收入万元(含增值税),将生产的B种建筑材料移送本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使用(当月未完工),该批材料的生产成本ll万元。   【答疑编号911020301】   【解析】则销售A建筑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1+6%)×6%=(万元)   B建材应缴纳的增值税=11×(1+10%)×6%=(万元)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9.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10.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2)是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2.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3.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5.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6.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征收增值税   B.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C.经营单位购入执罚部门查处并拍卖的商品再销售的,不征收增值税   D.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   【答案】A   【解析】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和销售缴纳增值税;经营单位购入执罚部门查处并拍卖的商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有( )。   A.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非现场)的水泥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或本单位的建筑工程的,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B.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   C.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提供建筑劳务时,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中的材料价款,属于向建设单位销售建筑材料,应缴纳增值税   D.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疑编号911020303】   【答案】BC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表述中,符合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是()。   A.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B.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C.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D.汽车修配厂修理本厂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汽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编号911020304】   【答案】C   【解析】建筑公司在建筑现场附设工厂生产建筑材料用于自己的工程项目,不缴纳增值税;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汽车修配厂修理本厂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汽车,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计算题】一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厂家以每件不含税200元进货对外平价销售。双方约定按销售收入的10%给商业企业返利。   【答疑编号911020305】  【解析】商业企业的销项税=200×17%=34(元)   商业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00×17%-20÷(1+1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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