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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沐瞳
政府部门的会计,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预算会计中的一个分支,也就是行政单位会计(另一个分支是事业单位会计)。要想学到这个会计的日常分录制作及相关会计事项的处理,那就需要购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行政单位会计教材了,这在地市级以上书店或会计职称考试指定教材中都可以买到。
你存在我婶婶的脑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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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确保政府会计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财政局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财政局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布署贯彻实施工作,明确政府会计改革培训人员范围、时间、地点、师资、费用等问题。
2.、深入学习,强化宣传培训。
利用多种宣传手段,认真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3、夯实基础,做好新旧账衔接。
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转账及调整工作,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4、注重协调,加强会计信息化。
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在2019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各项期初数等工作中,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
5、建立机制,加强内控建设。
以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同步推进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升级,将控制措施嵌入财务及有关业务管理系统,促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各项财税政策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河源市财政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别碰我我们不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对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或者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二)管理或者指导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三)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六)负责会计证管理工作;(七)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八)管理其他会计事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拟订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办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经营状况;(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会计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