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培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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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年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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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你就需要参加会计从业继续教育。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一般是两年一检,也有一年一检的)。其实就是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学习完,考试合格后去财政局盖个章就算年检完成了。(北京是直接在网上检,连盖章都省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4]173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现将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新修订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继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二、为适应会计人员培训工作需要,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集中面授和其他形式并举的方式,进一步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 4学分。(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在学员个人电子档案中登记学分。(二)参加面授培训的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电子档案中进行学分登记。(三)以其他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学分登记。(四)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申报并确认为“在校学生”的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统一自动登记学分。四、会计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的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一12月31日。各地区、各单位应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一)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应在网上课程开通后的90天内完成规定学时,过期需重新购买课程。(二)集中面授形式继续教育,应按规定进行当年度培训,不得进行跨年度培训。(三)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只限当年度有效。(四)会计人员因故没有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通过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培训补修完成并取得学分。(五)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集中面授培训,但应提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出申请,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人员名单等报会计处备案,并作为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五、网络培训内容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在已公布的培训课件中按照不少于规定的学时自行选择。面授培训内容可参照网络培训内容,结合不同行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六、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作为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的依据之一。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621号),培训收费标准折算为每年度1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地区、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售其他物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八、自治区和各盟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zkx591024@126. com。九、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事宜,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 www. nmgacc.cn)《会计黄页》栏目;自治区直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宜,可咨询内蒙古会计学会,联系电话:, 4913132;网上继续教育事宜可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上查询,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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褶皱的动情

您好:中公会计为您解答:继续教育每年都需要办理继续教育,您今年就需要办理继续教育,年检就是核实您的个人信息,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按照最新的政策,是每6年一次。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更多备考资讯、备考指导信息,请登录中公会计!祝您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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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话久了会腻

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当年不需要再另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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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的是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为目标,对已经取得或是受聘会计专业职称和正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当前,会计人员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显出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作为正式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不可或缺的,在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方面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这是现代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培养新型“核算管理型”会计的重要手段。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政府高度重视会计人员教育这一问题。这成为了推动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巨大动力,并且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 认识和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程度不够现阶段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会计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有些企业管理者简单地认为继续教育投入是一种消费性投资,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或个人的经济压力,不愿对会计继续教育进行必要的投入包括时间、资金投入。而且会计人员现有知识足以承担工作,对于一些新知识、新内容,仅靠他们自学也能解决问题。从而忽略了提高会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另一方面,大部分会计人员也认为继续教育就是在职再教育.不影响晋升和加薪,参加与否无关紧要,即使参加继续教育也是敷衍了事。特别是年龄较大或行政、技术职务较高的会计人员表现尤其突出。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不利的。(二) 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不够现阶段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落后,教考不分,教育形式单一。《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的管理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原则归口当地财政部门管理。这种运作方式,习惯于以行政手段组织培训,内容和方式比较单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没有多余选择,只是完成规定学时、应付考试了事,效果不够理想。还有的培训单位为追求利润,管理不到位,出现有的会计人员只报名不参加学习、学习期满考试同样合格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只要交钱不必参加学习便可以考试过关,根本达不到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安排不合理现阶段继续教育的内容设置不合理,会计继续教学模式千篇一律,过于单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起到会计继续教育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教学内容的设置缺乏层次性,大都没有考虑会计从业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与工作职责的不同。不论是高中毕业,还是大专、本科毕业,也不论是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继续教育的内容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既影响教学效果,也影响会计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内容设计上的不够全面,继续教育的内容偏重会计专业知识,没有或很少涉及其他相关专业如金融、证券、管理、信息技术等最新知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也涉及很少,无法满足社会经济日益高速发展对复合型会计人才的要求。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不能很好的利用现代化科技的远程教育形式,有效的解决工作与学习矛盾,进一步促使高科技技术手段成为学习的催化剂。(四)培训机构的培训水平不高现阶段继续教育的培训场所和师资配备不够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场所和师资队伍的组成由财政部门指定。但是目前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多为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办学组织,不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办学场所不够规范。而且师资队伍配备也不尽合理,不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不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难以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二、改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策分析(一)提高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意识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重视支持这项工作,将其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企业单位,要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企业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其次,要提高会计人员自身对继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当今世界科技、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会计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于现有知识水平,要充分认识到“不进则退”的道理。树立继续教育与时俱进的新理念,将继续教育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需求,要有意识地通过继续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终生学习能力。(二)建立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首先,财政部门要选择有实力、有责任心的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并加强对培训实施监督检查。其次,变集中培训为分散培训,可以分地点、分时间段、分批次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三,要保证培训的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第四,严格培训期间的考勤,保证出勤率。第五,严把考试关,对于确实成绩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三)合理安排继续教育内容1、有针对性的安排教育内容,实施分层次教学。培训内容应根据会计改革的变化不断调整,并保证培训的及时性,让会计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会计改革的最新内容。对不同层次、岗位、职位的会计人员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例如:对于初级职称会计人员,应把培训重点放在对会计理论和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上,并加强日常会计方法和技巧的交流探讨;对于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应重点放在会计制度的难点分析和财务管理等内容;对于高级职称会计人员应主要放在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培养,不仅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还要了解和掌握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等。2、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采取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重视培训的同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自学积极性,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网络、录象等形式组织学习。充分发挥会计学会或单位的组织作用,通过组织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学习交流。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学习,提升学历层次,提高综合素质。(四)提高培训机构培训水平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首先,财政部门要选择有实力、有责任心的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并加强对培训实施的监督检查。其次,变集中培训为分散培训。可以分地点、分时间段、分批次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三,要保证培训的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第四,严格培训期间的考勤,保证出勤率。第五,严把考试关,对于确实成绩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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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只是戏剧一场

A第五章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所有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且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不超过3个月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超过3个月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应当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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