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报考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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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殇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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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 7 年。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工作满 6 年。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 4 年。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 2 年。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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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假假分不清傻傻呆呆永相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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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成性怕不怕葬我手中可不可

法律分析:执业医师条件不足,不可以代报名。违反规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颁发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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