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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煤炭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2009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又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成了近期各煤炭企业关注的热点。那么,安全费用如何处理才更科学合理?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安全费用会计处理的演变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2004年,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008年12月,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支出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2009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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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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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煤矿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列支项目)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3、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列支项目)(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把上面三项规定看完,就好办了。对号入座啊。看你所说的绞车到底属于那一项里面的,如果两者都不是的,则列入常规固定资产里面啊。请按照上面的清单进行处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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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2009 年 6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的解释,高风险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专项储备”科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企业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形成成本冲减专项准备金,确认等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准备金”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将来不计提折旧。一、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 安全生产成本的提取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1%提取;3、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部分,提取0.2%;4、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0亿元的部分,提取0.1%;5、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部分提取0.05%。二、安全成本提取标准:1、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煤。各煤矿单位原煤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煤30元;其他矿山每吨煤15元;露天煤每吨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照现行煤矿安全规范和矿井瓦斯等级评价规范的规定执行。2、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矿山单位产量原矿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和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包括每吨2元的露天矿山和每吨4元的地下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总开采量小于50万吨、最大采高不超过50m的山坡露天采石场,其产品用于建筑和铺路的,按1元个吨;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类及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五类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出台之日前已关闭的尾矿库,按照堆放尾矿的有效库容提取。库容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出不含尾矿和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池和废石料综合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费用总额的2%计提。3、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为计提依据。各建设项目类别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矿山工程2.5%;住房建设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0%;市政公用事业、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占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投标时不得删除,纳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按比例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费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得再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