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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2、用这笔支出时借:相关科目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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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2、用这笔支出时借:相关科目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相关税收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二)“财税〔2008〕151号文”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明文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三)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首先,“不征税收入”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其次,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把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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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政府补助会计分录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1、收到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2、购建资产时借:固定资产等贷:银行存款等3、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等贷:累计折旧4、月末分摊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5、出售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6、转销的递延收益余额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净额法:1、收到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2、购建资产时借:固定资产等贷:银行存款等借:递延收益贷:固定资产3、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等贷:累计折旧4、出售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