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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富然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从1月份开始。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从1月份开始,集中在9、10月份,直至当年的12月份。由于会计继续教育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每个地区的时间安排不尽相同。每个地区的具体开始时间,考生需要关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
本年度以下形式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
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不该忘得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你知道会计继续教育要注意哪些事情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是会计职业人生中的必修课,所有会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问:哪里可以了解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答:可以通过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网站了解。
问: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从领取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如2015年领证的,要参加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学习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学年24学分课时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
问:持非所在城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城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吗?
答:不可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持证人应参加证书管辖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问: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向社会公布。 每年一般是可以补办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问:是否参加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手续或调入?
答:只有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问:没有参加2011—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答:可以补学,可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学校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问:2013年拿到会计证,现在是2015年了,但是一直没参加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如何报名?
答:学员取得会计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013年取得的会计证要补学2014-2015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
(具体要求请以当地财政局公布为准)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采取何种方式?
答:各地区要求不同,按各地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参加(在线线下集中)并通过或不参加考试,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问:当年取得初、中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通过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取得初、中级职称或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当年则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通过注册会计师任意科目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会计继续教育。
问:会计类在校大学生会计证是否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会计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问:会计证年审和继续教育是一回事吗?
答:继续教育从你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都要参加。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更换一次,取消年检。
温馨提示:因继续教育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哦!
十三肌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二)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