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2
浏览数
19524
湘女
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答:(一)医德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防病治病。防病治病从宏观层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即无论医务人员身在哪一个工作岗位,无论医疗卫生单位属于何种性质,都必须肩负起防病治病的使命。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克服狭隘的传统义务论,树立和形成由传统义务论与现代公益论整合而成的全新的医德义务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对病人个人、对健康人群、对生态环境、对每个人全面健康需求等多重义务之间的关系,彻底实现医学目的。医德基本原则把全面的医德责任作为其首要内容,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医学发展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要求。(2)救死扶伤。救死扶伤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首要道德职责,即所有临床医务人员都应把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病人谋利益。“救死扶伤是临床医务人员的天职”这一医德思想,是古今中外先进医家的共识。我国医界从“医乃活人之术”出发,以“医之使之生”的涵义来命名医生,一代又一代的先进医家,以实践奠定和丰富了“仁爱救人”的优良传统。西医之父希波克拉底以“为病家谋利益”和“不伤害”等准则阐述着同一个伟大思想。我国当代医界的楷模赵雪芳、华益慰、抗击非典的模范人物以及众多优秀医务人员,对什么是“救死扶伤”做出了最为精彩的诠释。(3)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这个原则中处理好医学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最普遍、最现实的底线要求。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集古今中外医学人道精神之大成,也是对革命人道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它要求对人的生命加以敬畏和珍爱,对人的尊严予以理解和维护,对病人的权利给以尊重和保护,对病人的身心健康投以同情和关爱。(4)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最高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医学道德的核心内容。首先,为人民健康服务应该是全方位的。医学服务既要认真看病,更要真诚关心病人;既要给以生物学方面的救助,更要给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照顾,从而满足人民大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使他们保持生理、心理、社会、道德诸方面的良好适应能力和状态。其次,为人民健康服务应该是分层次的。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基本要求、基本境界,经过积极努力,多数医务人员都可以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最高要求、最高境界,医务人员只有执着追求、养成和坚守医学职业精神,才能够达到。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上述四个层次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共同传承和完善着我国“医乃仁术”、白求恩精神的医德思想精华。当然,由于这一医德原则问世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距今已有30多年之久,因此,为更好适应我国医德建设现实的需求,其理念及表述等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求在实践中切实可行、彰显实效,而且有利于同世界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界的对话和接轨。(二)医德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最基本的医德准则。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的价值,强调病人的中心地位,是医学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践行宗旨是指践行救死扶伤这一医学服务的最高宗旨,是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责。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医学事业和人民健康利益的根本要求。在我国的医德传统中,人们一直强调“医本活人”、“济世救人”;毛泽东则把“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视为医德的精髓。在国外的医德思想中,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的典范;古罗马名医盖伦要求自己及同行:“将全部时间用在行医上,整天思考它”;《日内瓦宣言》要求医务人员:“在允许我成为医界一员的时: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医师宣言》也明确要求“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的医德准则是这些医德思想精髓的集大成者。(2)严谨求实,精益求精。严谨求实、精益求精是医务人员在学风方面应该遵循的医德准则。医学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医学模式正在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这些都要求医务人员终生学习,培养全面、高超的业务素质。严谨求实、精益求精要求医务人员:“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是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时应该遵守的重要医德准则,这一准则首先要做到平等待患。平等待患是对病人的权利、尊严的普遍尊重和关心,体现的是人际交往中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平等。要做到平等待患,医务人员必须把病人摆在和自己平等的地位上,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事情,对待病人,不论是男女老幼、美丑智愚、种族国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关系亲疏、金钱多寡,都要给以同情、尊重,尽职尽责,积极救治,切不可厚此薄彼、亲疏不一;对老人、儿童、妇女、精神病和某些特殊疾病病人,尤其要平等对待;对战俘、罪犯中的病人,也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真诚尊重。平等待患是自古以来先进医家一直提倡的医德准则。尽管以往在整个社会层面不可能普遍实现平等待患,但他们的职业理念和身体力行仍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在我国当代,社会则提供了越来越充分的条件,也将平等待患作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首要医德准则。平等待患需要树立现代的平等观,认识到平等待患首先取决于病人享有平等的权益;还需要在实践中处理好平等中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合理统一。(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优质服务、医患和谐是医务人员应该普遍遵守的基本医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这不仅是自身良好素质和修养境界的体现,也是赢得患方信赖与合作的重要条件,有助于的病人的救治和康复。希波克拉底曾提出:世界上有三种东西能够治病:一是对症的药物,二是外科的手术刀,三是良好的语言。瑞士名医、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歇尔(E.T.Kocher,公元1841年—1917年)也曾指出:一个外科医师如果给病人以恶劣印象,则无异于恶魔。举止端庄首先要讲究行为文明。医务人员的神态、表情、动作,都会直接影响病人的情绪及求医行为。行为文明要求做到:态度和蔼可亲,举止稳重,动作轻盈敏捷、潇洒大方,遇到紧急情况沉着冷静、有条不紊。举止端庄还要讲究装束文明。医务人员在着装、服饰上应与职业相适应,即规范、整洁、朴素、大方,既不主观随意,又不刻意“包装”。语言文明是指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和情感的基本工具,是体现文明修养的基本要素。医务人员良好的愿望、热情的态度、诚挚的关心,都需要通过文明语言来表达。因此,医务人员不仅应当模范地运用礼貌语言,还应当突出其医学特点,甚至要讲究语言的艺术性。(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廉洁自律、恪守医德是医务人员正确对待职业行为规范且不允许突破的医德底线准则,是古今中外优秀医家十分重视和始终坚持的医德操守。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新旧体制交替、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更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6)诚实守信,保守医密。诚实守信、保守医密是处理医患关系的重要医德准则。诚实守信是医务人员对待病人的一条普遍要求。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用一个“诚”字来概括和诠释“大医风范”。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中也曾用“诚”的精神来概括和诠释白求恩的医德境界。他说:白求恩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诚实守信首先要求医心诚,即忠诚于病人和医学事业;其次要求言行一致,做实事、守信用。倡导和践行诚实守信准则,必须同弄虚作假、背信弃义、欺诈取巧的不良医风进行坚决的斗争。在西方,保守医密是一个古老、传统的医德准则。早在2500多年前,希波克拉底就说过:“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职业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日内瓦宣言》规定:“我要保守一切告知我的秘密,即使病人死后,也这样。”法国巴黎大学医学院的校训规定:病家秘密,或见或闻,凡属医者,讳莫如深。现在,我国也将保守医密作为保护性医疗的重要措施。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医密的一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保守病人的秘密。主要有病人不愿公开透露的信息,包括病因、一些特殊疾病(性病、妇科病、精神病等)的诊断、进展及预后;病人不愿他人接触的部分,尤其是有生理缺陷的病人;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决定,例如人工流产等;病人不愿他人干扰的生活习惯等。为病人保密,使病人敢于说出与疾病有关的信息,医务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诊治。更为重要的是,为病人保密,体现了对病人人格、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二是对病人保守秘密,包括不良诊断、进展、预后及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避免不良信息影响病人的心理状态,进而影响救治,给病人带来伤害。心理学研究表明,临终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仍然有活下去的期望,对于“坏消息”总是首先表现出抗拒和不接受。有些预后不良的病人或临终病人,如果知道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很可能影响治疗或加速死亡甚至发生意外。因此,保护性医疗要求:对某些病情诊断及预后不良的病人,应该采取隐瞒真情甚至说“善意谎言”的做法。关于是否应当对病人保密,即要不要告知“坏消息”或者要不要讲真话,目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那些重症疾病的诊断结果及不良预后进行保密,因它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然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有些“坏消息”必须告诉病人,例如癌症早期,告诉病人目的和意义是在治疗时取得病人的合作,而有些则不应该对病人讲真话,例如癌症晚期,因为告诉病人真实情况可能加速病人的死亡;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病人讲真话,即使是“坏消息”,因为病人有知情权。说真话是一种美德,是正常人际关系的基础,也是正常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要跟医务人员讲真话,这点没有疑义。但是,医务人员要不要对病人讲真话,却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大难题。医务人员应该充分发挥医学伦理智慧,按照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原则,经与家属共商后作出具体分析,将对病人保密准则情境化:一般情况下应坚持保密准则;问题比较棘手时,应从病人不同的病种病程、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出发,依据病人不同的个性和心理状况加以变通,但要坚持一个不变的立场,即最有利于病人。(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是正确处理同事、同行之间医际关系的医德准则。恪守同事同行准则、处理好医际关系是现代医学发展高度分化、高度综合、高度社会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强调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的突出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医院整体效应的发挥,有利于医学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共同维护病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彼此平等,互相尊重;彼此独立,互相支持和帮助;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和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坚持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准则,需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医际竞争问题。医务人员应严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使有序竞争与团结协作相辅相成,以充分解放医学生产力。(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当前,医学日益发展为一种庞大的社会事业,许多医学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自身命运的社会问题,医务人员行为的社会后果更加突出,因而其社会道德责任也更为明显。医患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医务人员除了要面对病人本人,还要与更多的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比如病人家属和其他社会人群。社会公益思想的广泛传播和深入影响,要求医务人员将病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将社会群体和人类后代的生命健康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目标。人们期望医学不仅仅能治疗疾病,更能成为社会文明和人类幸福的重要支柱。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要求医务人员,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政府安排的抗灾救灾、应对突发性卫生事件等医疗任务和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社会公益性医疗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及社区保健服务,促进及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
sweeth
您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七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邓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向帮考网在线知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