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医师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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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医师资格证书查询地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2、进入国家卫计委网站官网首页,点击右下角“数据查询",填写所要查询的医师的身份证信息,点击确定即可查询到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提问时间长了查不到回答到当地的职改办去查,有底簿需要去原始认定地补录资格信息后全国才可以查询的。办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应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卫生厅医师资格认定,并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在卫生厅医师资格认定公布文件上有该医师资格信息;是目前仍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执业的医师; 符合《执业医师法》其他有关规定。更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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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呼吸正常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 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 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 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 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 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 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o (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六条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八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合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字。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十二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四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第三十五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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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凭寂寞

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一、病历的范围: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对病人的疾病 情况、诊断和治疗情况的文字记录)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 增加: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手术护理记录单  护理记录  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等等。  二、病历书写基本要求方面  1、原则:  客观 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2、文字:  ● 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 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 词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 血压:mmHg。  3、用笔:  ●住院病历: 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复写: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及补充病历、取消医嘱:红笔  ●门(急)诊病历: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4、时间:  ●年、月、日、时  ●分钟:急诊、抢救、手术、死亡、医嘱等。  ●记录方式有两种:如 2002年8月1日下午2点2002-8-1,14: 00;     5、页码: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每页用纸标注页码,填写患者姓名、住院(门诊)号, 不留空白。  ●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页,病程记录第1、页等。  ● 纸张大小  6、修改: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涂改(包括 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本人: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  错字 上,正确的字写 在其下方 如 患者  ●上级 :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  责 任。注明修 改日期,并在修改处签名  7、权限:病历内容按照规定由相应医务人员书写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住院病历(俗称大病历) ,并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按住院医师使用)  ●执业医师: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  ●术者或一助: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必须有手术者签名。 ---------  8、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包括上级医师修改)  ●门急诊病历: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 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  ● 住院志、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手术记录、转科记录、交接班记录、辅助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 24小时内  ●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48小时内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一周内  ● 阶段小结:每个月  ● 病程记录:  9、格式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 范围、医患签名  ●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  ● 医嘱:医护亲笔签名  …………  10、医师签名:签署本人全名,清晰易辨。  三、门(急)诊病历  (一)门诊病历  1、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2、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诊记录。  3、编号: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应编号,医院不负责保管的门诊病历手册可无编号。  4、编注页码:  4、门诊病历: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5、门诊病历首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6、门诊手册封面: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7、初诊病历记录 :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8、复诊病历记录: 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  9、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随诊、复诊、取药的门诊记录按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10、辅助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  内归入病历 。  11、诊断证明、病假证明、须向患者或家属  交待的病情及有关注意事项均应记录在  病历上。(知情同意书最好留院方)。  12、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同住院病历)  (二)急诊病历  书写要求及内容除与门诊病历相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就诊时间、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到分钟。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等有关生命体征。  危重疑难的病例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  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神志不清的病人应注明病情陈述者、对病情的了解程度及与患者的关系 。  (三)急诊观察室病历  急诊观察室的病人要求建立大病历。  各项记录内容的具体要求参照住院病历。  出急诊观察室时必须有出室小结(或转科记录), 格式同住院病历中的出院记录, 要说明患者出室去向(入院、转院、回家)及注意事项。  四、住院病历:  客观性病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主观性病历资料: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一) 住院志  ● 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入院记录  ● 书写形式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 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入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入院记录:  由经治的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 12→10项: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 出生地。  ● 病史陈者中减去了对病史可靠程度的判断。  2)主诉  ●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 + 持续时间。  ●简明扼要,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不超过20个字 。  ●一般用症状学名词。无临床症状健康检查中,也可将异常检查、检验结果作为主诉。如“ 查体发现肝大 x天”。  ●时间尽量准确  3)现病史:  ●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6个方面  4)既往史:  ● 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  ● 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食物)过敏史。 5→7项。  ● 系统回顾: 呼吸、 循环、消化、泌尿生殖、 血液、 内分泌及代谢、运动骨骼、神经、免疫系统。 10→9个  5)个人史  月经史  婚育史  6)体格检查:按系统顺序、查体顺序书写  T、 P、R、 BP(根据专科需要酌情记录身高及体重等情况),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脏、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肛门直肠、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记录阳性体征和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表述要具体、准确:不能写为“淋巴结无肿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 “肛门直肠、外生殖器未查”,“心浊音界扩大不明显”等。  6)专科检查:  除小儿内科和成人内科系统外,其他专科均应书写专科检查。  7)辅助检查:  ● 辅助检查是病人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  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 写明检查日期。  ● 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  8)初步诊断:  ● 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 对入院时诊断不明确或诊断不全面者,随着住院期间病情的明朗化,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修正诊断或补充诊断的内容,并在患者出院时据实填写病案首页上的确诊时间、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住院志上不再要求有“修正诊断”、“补充诊断”、“最后诊断”等 。  9)医师签名: (病史陈述者签名)  2)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 同一疾病再次住入同一医院者(新发疾病再次住院者书写入院记录)。  ● 特点:  1、主诉: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 疗经过进行小结(起始时间),然后再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3、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同入院记录(不能写为“同第一次入院记录”)。  ● 由经治的执业医师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  ●在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由住院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阅修改签名。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如已写了入院记录者,可在入院记录后写出出院原因及出院医嘱。  4)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  ● 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由住院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阅签名。  ●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表格式病历  ●必须包含入院记录要求的全部内容。  ●传统应用表格病历的科室,如儿科、神经科、产科、眼科、烧伤科、耳鼻喉科,可继续使用。非传统应用表格式病历的科室,试用表格式病历,必须经省级相应专业学科专家讨论批准。  ●只限于住院医师(包括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2、病程记录:病历内涵质量  ● 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 内容包括:  (1)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一般情况、症状、体征等)  (2)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  (3)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  (4)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理由、不良反应、操作者)  (5)医嘱更改及理由;  (6)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1)首次病程记录  2)日常病程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首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 时限:病危---当日,病重---次日, 一般患者--- 48小时  (2) 内容: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 及诊疗计划等。  (3)必须有查房医师审阅签字。  ◆日常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病危---至少每 天一次;病重---每日或隔日一次,  最长<3天;一般患者---每周1~2次  (2)上级医师应有选择的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若查房医师不审阅签名,则视为对下级医师记录的查房内容认可。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 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满意病例讨论。  ◆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持。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记录每个人的具体发言内容。(综合意见 “一言堂”)  ◆各级医师的发言由专人详细记录在病历附页纸上,报告病历部分的内容可以省略,主持人审阅签名。  5)交(接)班记录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由交班和接班的住院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班记录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  ◆接班记录由接班医师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科记录  ◆患者住院期间出现他科病情,而本科疾病和治疗已告一段落,或他科疾病比本科疾病更为紧急,需要转科诊疗。  ◆转科要经过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  ◆除特殊情况外,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在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内容:入院日期、转出(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7)阶段小结  ◆患者住院时间较长,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  ◆ 由经治执业医师书写,每月1次。  ◆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  重点记录本阶段小结前患者的演变、诊疗过程,目前治疗措施及今后准备实施的诊疗方案。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8)抢救记录  ◆ 如抢救失败患者死亡,医护人员应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要求,并记录其对尸检的态度和意见。  对死因不能确定或对死因有争议者,医方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签署尸检同意书或拒绝尸检申请书。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情况在病历中予以记录(注意记录第三方证人)。  9)病危通知单  10)会诊记录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申请科室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会诊医师书写会诊意见记录  ◆ 申请会诊记录: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急会诊注明急症,时间记录到分钟。  ◆会诊当天要有病程记录,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记录所采纳的会诊意见。  11)术前小结  ◆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术前、中、后)等。  ◆择期手术必须有术前小结。一般应在术前24小时内完成;如属急症手术,应于术前及时完成;因病情危急确实急于手术者可免写术前小结,但术前小结的内容必须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反映出来。  12)术前讨论记录  ◆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中等以上)的手术都要有术前讨论记录。  ◆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前完成。  ◆ 讨论主要内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重点讨论目前医疗水平的限制,以及各种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法)的优缺点及难点,最终选择一种较为适宜的手术方法的理由。  ◆记录内容: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要有审批报告单。  13)麻醉记录  ◆主要记录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  ◆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完成时间同患者离开手术室时间。麻醉助手书写的记录应有主要麻醉医师检查并签字。  ◆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麻醉记录单:单独一页。除一些由手术者兼行的局部麻醉外,凡实行其他麻醉者都必须填写麻醉记录单。  14)手术记录  ◆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  ◆术后24小时内完成,另页书写。  ◆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签名  ◆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如术中改变原手术方式,需阐明理由,并征求近亲属的意见签字后执行。  ◆术中使用特殊物品说明书  15)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与手术记录若不是同一人书写时,要注意所写内容应一致 ,意见不一时及时沟通。  3、知情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  因此,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  知情: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  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  权利。  同意:指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 或  拒绝的权利(自主医疗权)。  知情并不等于同意,同意必须以知情为前提。  知情同意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中。  知情同意的方式:  ◆ 口头告之,病历记录:P101。附1、附2、附3  ◆签述书面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特殊检查(治疗)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 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书面知情同意书:个体化  1、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有创治疗:P101  2、输血及血液制品:输血前化验项  3、实施麻醉:  4、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准入。  5、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  6、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  7、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  9、 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及材料  10、使用贵重药品及用品等。  11、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方或亲  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12、尸检:同意、拒绝  13、特殊患者(如精神异常患者)特别告知  14、  拒绝特殊检查、治疗等  手术同意书  ◆ 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  个体化  ◆形式 病种  格式化 手术方式  (固定条款) 手术大小  手术急缓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  ◆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 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形式:  检查、治疗的种类:胃镜、纤支镜  病种:急淋、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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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扎手

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可以直接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输入相关信息查询,信息出现在上图的下方位置,点击最右边的详情,可以看到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号码等详细信息。医师资格证书编号(15位数)查询方法:在国家卫计委网站首页右下角“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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