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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花一样滴男人像火一样滴女人
同时,社会组织对社会的服务和奉献也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也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益慈善捐款的有效使用、安全运作、规范管理、受益对象的资质认证等,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乃至这一行业在公众当的信誉度。如何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赢得公众更广泛、更有力、更长久的支持,是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每个社会组织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作为北京地区5A级的公募基金会,历经十几年不断发展,逐步搭建了一个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公益平台,建立了一支长期合作的支持者队伍,保持了一定规模服务青少年的资助水平,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注重机构的能力建设。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组织提升自身能力,重点要抓好四方面建设:一、明确组织的使命、责任,重点抓好组织的文化建设。社会组织从事的是公益慈善事业,肩负着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于公众而言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公益、慈善的化身。因此,社会组织的从业者就必须有崇高的信仰、有强烈的使命感、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约束;社会组织必须要树立明确的机构使命、发展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组织文化是对内的管理文化,组织文化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其工作重点是营造组织氛围,加强思想道德标准体系建设和进行理念体系、组织行为体系、形象识别体系的建设。组织文化是以机构使命、发展愿景,树立核心价值和塑造行为方式为核心来开展工作。抓好社会组织文化建设,能够实现社会组织两大转变——内在和外在形象的转变,建立完整的提炼、固化、传播、落地实施的体系,从而能够将组织使命、核心价值观与员工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因此,抓好机构的组织文化建设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基本任务。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例,近年来北京青基会在组织文化建设中,重点从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信用至上”的机构形象,“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入手,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团结协作,努力学习”的机构文化,不断提升机构发展的内动力、凝聚力、公信力、创新力,实现机构和员工的和谐发展,最终强化了组织的能力。二、规范组织的内部治理,重点抓好组织的制度建设。内部治理能力是社会组织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的主要任务。所谓内部治理是相对于外部环境而言,是区别于人员、资金、办公场所、设备等硬件设施的软件设置。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规范的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业务流程等等。治理结构建设是社会组织进行内部治理重要环节,明晰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责权关系,做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社会组织中理事会的职能是决策与支持,它负有指导组织的合作和策略,确定有效的目标和战略规划,确定有效组织规划,支持筹资等的责任。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与建议,它负有检查财务资料,监督遵章守纪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等责任。秘书处的职能是治理与运作,它负有参与理事会的政策制定,确保对组织的有效领导,筹集资金实现组织合作,开发项目、执行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责任。业务流程设置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重要支撑。科学的业务流程通过项目运行打破部门之间的界线,建立PMO(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组织,按照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按项目发展配置资源,在日常工作中,建立项目管理体系模型,为组织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战略目标提供管理保障。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俗话说没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是规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绳。抓好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制订全面科学的管理制度;二是着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三是根据外部环境和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组织管理制度。三、建立多样的监督形式,重点抓好组织的信息披露建设。保持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做到组织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形式多样的监督机制,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组织提高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在广大公众眼里,社会组织从事的是服务社会的善行和诚信的事业,它的“口袋”和行为应该是透明的,是让人放心的。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基金会天然的公益产权性质及所有者缺位的特点,往往导致社会公益组织及其管理者与捐赠者等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后者在信息获取和处理方面处于弱势。由此,容易导致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猜测、信任缺失、甚至是反感。如何赢得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支持和追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是社会组织提升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监督的基础和载体。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要坚持五原则,即真实原则、长期原则、广泛原则、有效原则和多样原则。信息披露不能以偏盖全,不能时有时无,不能面向少数,不能方法简单形式单一。可以采取常规发布与专项发布相结合,主动发布与接受质询相结合,机构网站与新闻媒体相结合。要做到三个保障,即有一个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做保障,一个常规的信息发布平台做保障,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热心公益的监督者队伍做保障。所谓的多种形式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审计监督(即财务监督)、捐赠人监督、公众监督和自我监督。组织监督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问责;二是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定期评估;三是各由社会组织组成的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对其成员的监督、评估。审计监督即财务监督,是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社会组织不仅要每年由政府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审计,同时,要在法人代表离任时、重大救灾捐赠活动后接受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审计情况进行公布。捐赠者监督是指社会组织的捐赠人,借助不同的手段和渠道对社会组织捐赠接收情况,捐赠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例如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借助网络平台将组织接收的每笔捐款向社会公布,捐赠者可登陆网站了解自己捐款接收的情况;此外北京青基会还设立了“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优秀贫困大学生扶助”等捐款者与受益人能够建立1对1关系的公益项目,捐赠者通过与受益学生建立通讯联系,可了解捐款的落实时间、落实金额以及受益人的家庭状况等。公众监督即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社会组织工作、活动和事件,反映出社会组织工作宗旨、工作状态、工作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使公众认清社会组织的真实状态,从而使公众行使质询权。自我监督是指在组织内部成立监察部门,对社会组织以及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公益项目实施质量进行检查;同时,接受并处理公众对社会组织及其所设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的投诉。四、打造具有特色的公益品牌,重点抓好组织的运营能力建设。社会组织的品牌作为一种标识,不仅代表有形的产品,也代表着无形的服务,是社会组织与捐赠者、支持者之间的相互承诺。社会组织的品牌分为两种,一是公益项目品牌,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学子阳光、希望之星等;二是机构品牌,如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等。社会组织品牌的力量是巨大的,拥有特色品牌,社会组织在宣传公益理念、整合公益资源、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上能够发挥着四量拨千斤的作用。因此,打造公益名牌是形成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的核心任务。公益品牌的打造,是社会组织运营能力集中体现,它是社会组织筹募能力、宣传能力、捐赠落实能力、项目策划能力、组织服务能力的有效结合。抓好组织运营能力建设,就要从增加社会组织筹募、宣传、捐赠落实、项目策划和服务等五方面能力入手,确立学习、探索、创新、发展的思想,将组织运营能力建设作为机构一项重要任务,深入研究社会环境和民众需求,挖掘自身优势;遵循行业规律,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固化落实渠道;抓住典型人物或事件,借助多种手段扩大组织影响,实现组织运营能力的提升,推动社会组织品牌战略的实施,打造社会组织特有的公益品牌。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其实施品牌过程中,树立了“塑造公益名牌,筹募遵循市场规律,规范自律、公开透明,服务至上,‘平民公益’,创新发展,重视受益资源以及员工与机构共成长”等八个工作理念,不断提高组织运营能力。在品牌打造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点实施“希望工程”品牌再生产,努力推动希望工程的本地化,利用几年时间,先后推出了 “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工作”、“希望电脑教室”、“希望阅览室”等教育资助项目,从教育阶段划分,涵盖了大、中、小学生,实现了教育资助的全程化;从资助范围划分,涵盖了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生活困难学生助学金、图书和文体用品,做到了教育全方位资助。成功的打造了“北京希望工程”品牌,实现了由公益项目品牌向机构品牌的转化,扩大了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号召力。总之,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必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春天,面对公众的新需求,社会赋予的新任务,社会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才能赢得公众更广泛的信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雪花没有死乌拉
财务会计培训内容1、会计分类明确,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职责,财务会计便是其中一种。财务会计基本是个会计信息系统,它立足于企业,面向市场,是以货币作为主要量度,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运用专门的方法确认、计量,并且以财务会计报告为主要形式,定期向各个经济利益相关者提供会计信息的企业外部会计。2、财务会计通过一系列的会计程序,提供有用的信息,并且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3、那么财务会计培训内容有哪些呢?跟着学乐佳小编一起了解吧:4、5、首先,了解一下财务会计的工作职责6、1、按国家会计法,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7、2、按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且完善财务凭证。8、3、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后向有关领导汇报。9、4、 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报。10、5、负责公司费用、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11、6、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12、7、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13、8、 按照规定,定期(月、季、年)核对账目、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窜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窜改会计报表数字。14、9、 按公司领导的要求,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资金,随时进行控制,向领导提供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考核,以利于公司领导采取措施,保证资金有效使用。15、10、 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按照规定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16、11、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17、18、培训内容:19、1、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20、2、货币资金21、3、应收款项22、4、存货23、5、投资24、6、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资产25、7、流动负债26、8、长期负债27、9、所有者权益28、10、收入费用和利润29、11、会计报表12、会计报表分析
爱他不要命
1、切实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从管理制度建设入手,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管理规定。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自律与诚信的要求,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2、加大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区域实际,可采取分片、分区集中组织的方式,广泛开展财务管理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拓宽培训形式,加强财务管理基础知识宣传,切实让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民间组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组织负责人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单位负责人要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加大财务管理混乱状况的清理整治力度。对部分财务管理有挂靠行政主管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深入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混合帐目进行分离;对于兼职管理财务的工作人员,除经相关机构培训已取得会计资格证或本人曾从事过财务管理工作而又暂无其他合适人员允许外,其他已在非营利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均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没有设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指导和督促其配备财务管理工作人员。4、切实加强对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的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实施。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将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民间组织登记、年检和日常管理中要重点检查民间组织是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5、加快和提高民间组织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是当前管理工作的趋势。根据民政部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通过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制定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际认证。使用该系统,能有效帮助民间组织进行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准确,便于财务数据的收集和交换,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已纳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成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民间组织中的推广普及工作,努力提高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掐指一算你命里缺我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第十条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二)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三)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四)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第十二条基金会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章程草案。第十四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场所使用权证明;(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章程草案。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需经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副本)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申请登记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第十六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者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当自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分立、合并的;(三)自行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之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等。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基金会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三)审议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对组织登记事项的变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五)修正或者撤销组织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六)制订或者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办法;(七)其他重大事宜。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决定,并以章程载明,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向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管理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具体工作业务等。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监事会或者监事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人)。监督机构(人)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履行本组织内部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决策机构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二)监督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三)监督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四)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五)监督本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六)有权向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七)负责本组织防治腐败工作。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规范行业管理:(一)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二)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三)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廉洁建设措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第三十条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第三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第三十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全市各级财政应当对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工作经费。第三十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第三十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目录中,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年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三)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五)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部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和廉洁从业机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三)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五)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六)与社会组织宗旨、章程无关的行为。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二)创办经济实体;(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第四十三条社会组织依法变更负责人后,原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组织证书、印章或者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无效。第四十四条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书。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报告不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十五条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第四十六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等级评估达到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第四十七条市民政部门建立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和统计制度。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撤销登记:(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成立登记条件,弄虚作假取登记的;(二)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三)符合注销条件,但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第五十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处罚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每年度未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未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第五十二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处置没收财物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第五十三条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可以担任本市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为担任该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成员;属于基金会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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