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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阳光伴我
1、今年你就需要参加会计从业继续教育。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一般是两年一检,也有一年一检的)。其实就是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学习完,考试合格后去财政局盖个章就算年检完成了。(北京是直接在网上检,连盖章都省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4]173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现将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新修订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继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二、为适应会计人员培训工作需要,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集中面授和其他形式并举的方式,进一步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 4学分。(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在学员个人电子档案中登记学分。(二)参加面授培训的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电子档案中进行学分登记。(三)以其他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学分登记。(四)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申报并确认为“在校学生”的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统一自动登记学分。四、会计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的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一12月31日。各地区、各单位应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一)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应在网上课程开通后的90天内完成规定学时,过期需重新购买课程。(二)集中面授形式继续教育,应按规定进行当年度培训,不得进行跨年度培训。(三)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只限当年度有效。(四)会计人员因故没有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通过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培训补修完成并取得学分。(五)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集中面授培训,但应提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出申请,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人员名单等报会计处备案,并作为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五、网络培训内容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在已公布的培训课件中按照不少于规定的学时自行选择。面授培训内容可参照网络培训内容,结合不同行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六、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作为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的依据之一。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621号),培训收费标准折算为每年度1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地区、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售其他物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八、自治区和各盟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zkx591024@126. com。九、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事宜,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 www. nmgacc.cn)《会计黄页》栏目;自治区直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宜,可咨询内蒙古会计学会,联系电话:, 4913132;网上继续教育事宜可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上查询,联系电话: 。
对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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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未来陪我走进教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贫道深陷女儿国
会计初级培训学费每个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都不用,以中华会计网校为例:特色班:320元科,适合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员。精品班:500元科,适合学习时间较少,需要较长周期备考。实验班:780元科,适合学习时间不规律,希望高效备考。中华会计网校是正保远程教育集团旗下品牌网站之一,是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网校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为全国各类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与财税咨询服务,已形成"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拓展资料:中华会计网校名师介绍:徐经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UCR)高级研究学者。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主讲《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等课程。主要研究领域有会计理论与方法、国际会计协调、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等。杨闻萍,副教授,硕士,从199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从199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多次参加全国注会考试阅卷工作。气质优雅,讲授细致,循循善诱,字字经典,一针见血道破各个重难点审计程序、方法与实务工作之间的联系。在学员心目中,杨老师时尚、端庄、稳重,普通话标准,声音甜美,其课程听起来让人欲罢不能。叶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会计学硕士,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从199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授课思路清晰、通俗易懂,化繁为简让人如沐春风。学员眼中的叶老师美丽与优雅并重,讲课极具大师风范,感染力强;她的知识和智慧让每个学生信服,她的细腻与关爱让每位学员为之折服。郭建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国内著名职称、注会考前辅导专家,北京市高自考会计专业阅卷组组长。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十余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主编了大量会计方面的教材、工具书、辅导书,拥有极其丰富的《中级会计实务》、《会计》考前辅导经验。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讲解声情并茂,语言干脆利落,激情四射;惯于紧贴政策脉搏,紧随考试动态,善于拓展延伸,引导学员在斗志昂扬中将考点各个击破。游文丽,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从1993年至今一直从事职称、注会、注税等会计考试的辅导工作,是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和注册评估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并兼任经济法课题组组长,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治学严谨、细致,在广大考生中获得声望极高。高志谦,网校辅导名师,主讲《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会计》。杭建平,副教授,管理学硕士,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奖老师。常年讲授《企业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案例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课程,对相关考试的试题研究颇深,命题方向把握精准。杭教授渊博的知识,学者的风范,磁性的声音带入公司战略的知识殿堂;授课温文儒雅、精炼严谨,讲义入木三分、意寓隽永,待人温和谦逊、关怀备至,顺利通过考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