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护士资格证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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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修江又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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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不能提供护士资格证违反《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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愁绝西窗夜雨

医院长期聘用没有护士证的人员是违法行为吗?我觉得当然不属于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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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言

这当然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说护士必须要持证上岗的。也就是说,没有护士证的人是不能当护士的。所以说这一点是绝对不可以的。

30评论

几段唏嘘

根据规定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个人无证行医怎么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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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费红笺

若是严格来说的话,没有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就属非法行医,一般医院招聘护士人员时,对于护士执业证有所要求。当然刚刚毕业进入医院的护士,会有一定的工作期限,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执业证书才行。在没有拿到证书期间,一般这些新护士都有人带着学习或工作,这样更大程度上保证安全性,不会因为新护士的操作失误,而导致病人受到伤害。在此实习工作阶段,新护士要早日拿到执业证书,一般医院会安排注册事宜的。护士资格证是护考通过之后,由卫生部门安排统一发放的,而护士执业证,在护考成绩合格以后,带上成绩单、资格证(合格证明)、学历证书等,通过医院统一报到卫生局门进行注册,完成注册之后,执业证书一般会统一发放到医院。同时强调一点,现在护士除了纸质注册之外,还要进行护士电子化注册,在注册时,要向工作医疗机构,索要注册的激活码,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注册工作。执业证书下发时间并不统一,各地区安排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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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稳君心

没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士工作,并不触犯《刑法》,违反国务院《护士条例》。由当地卫生计生委给予聘用的医疗卫生机构警告,责令改正。国务院《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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