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注册会计师政策

九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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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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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帮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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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穿我

2022年青岛注会考试时间已经公布,考试时间安排在今年8月,具体是在2022年8月26日-2022年8月28日,此次考试时间一共持续三天。

从注会的不同考试阶段时间安排来看,注会专业阶段考试时间安排在2022年8月26日—28日;综合阶段考试时间安排在2022年8月27日。现在距离注会考试只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了,考生一定要抓紧时间开始备考哦。注册会计师

2022年青岛注会考试考前有必要练习机考系统吗?

2022年青岛注会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考生在考前有必要练习机考系统。

考生需要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如对使用电脑打字不太熟练,先提前在机考模拟系统中练习是很有必要的。考生们都想要在考场上获得更高的分数,我们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计算,而不是在打字上耗费太多的时间,因此打字速度绝对不能拖解题时间的后腿。高顿小编建议考生趁着距离考试开始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及时登录“中注协机考模拟系统”(),尽快熟悉机考系统,多多进行打字练习,注意提高打字的速度和准确率。

2022年青岛注会考试“四个科目两场考试”是什么意思?

2022年青岛注会考试“四个科目两场考试”指的是:在部分考区实施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四个科目两场考试。

鉴于青岛注会考试报名人数逐年增长,导致考试机位压力不断加大,为缓解压力,在实施自动编排的基础上,注会专业阶段考试的《财务成本管理》、《税法》、《会计》、《经济法》四个科目先后实施了两场考试。但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同一科目的一场考试,考生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场次,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请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场次和时间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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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你我记了一辈子

1、删去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后各条次顺延。2、原第二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1000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下列企业:(一)国有企业;(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驻青外国企业。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向投资者、债权人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七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利润分配表;(五)财务情况说明书;(六)有关的附表、说明及其他资料。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企业委托。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工作人员承担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企业委托。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委托企业担任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二)与委托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本人与委托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委托,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审计工作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职务;(二)法定的审计内容;(三)查看的文件资料;(四)审计的具体时间;(五)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六)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资料,按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当调整的会计事项及会计处理方法。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依据委托企业抄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决议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同委托企业关系时,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请委托企业按规定自行纠正;委托企业拒不纠正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一)以隐瞒实际情况,篡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三)在财务收支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四)采取的财务措施,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有损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五)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发现委托企业会计帐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改正;对会计处理不当或其他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应当提请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审计报告:(一)委托企业示意其做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企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后,应当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企业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委托企业名称;(二)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日期、期间;(三)依据的审计准则或有关规则;(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五)注册会计师签章;(六)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和地址;(七)审计报告日期;(八)附件和其他说明事项。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提请委托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经营方针的建议,可用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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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够温暖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鉴证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下列企业:(一)国有企业;(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驻青外国企业。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向投资者、债权人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七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利润分配表;(五)财务情况说明书;(六)有关的附表、说明及其他资料。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企业委托。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工作人员承担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企业委托。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委托企业担任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二)与委托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本人与委托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委托,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审计工作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职务;(二)法定的审计内容;(三)查看的文件资料;(四)审计的具体时间;(五)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六)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资料,按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当调整的会计事项及会计处理方法。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依据委托企业抄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决议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同委托企业关系时,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请委托企业按规定自行纠正;委托企业拒不纠正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一)以隐瞒实际情况,篡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三)在财务收支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四)采取的财务措施,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有损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五)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发现委托企业会计和帐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改正;对会计处理不当或其他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应当提请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审计报告:(一)委托企业示意其做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企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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