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督促检查制度

给我消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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摧毁你心里的那个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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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号令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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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凉收起你的泪骚年稳住你的心

会计监督的职能

56评论

久居我心却非我王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注意】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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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疼哦

会计监督检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会计行为实施处罚。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一、被检查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二、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三、被检查单位会计核算情况;四、被检查单位的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五、被检查单位执行《会计法》第25条、第26条的情况;六、被检查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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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入腹心已碎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它的意义就在于针对代理问题,监督管理人员责任的履会计规范制定的基本要求行,保障资源所有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制企业的经营效率。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内部牵制制度从效率角度来看,牵制与效率是不相容的。比如,采购人员购买材料,需要填写“请购单”等相关申请文件,报主管批准后,再向财务部门申请货款使用或支付计划。这一过程需要耗费时间,降低了办事效率。既然牵制制度会牺牲效率,为什么还要设立这种制度?这与前述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有关。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都是自私的经济人,只要有可能,他总是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企业经营活动离不开资本与财富,几乎每一个经营环节都要接触、处理大量的财产物资。比如,在资本投入阶段,需要有人负责登记从各种渠道筹集的资本;在供应阶段,购买各种原材料、支付货款等,需要有人经办;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同样如此。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几乎每个岗位都需要有人去办理,几乎每个岗位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企业的财产物资。如果这些人可以不加限制地处理、支配财产物资,则有可能导致财产的大量流失,最终使得企业的再生产难以为继。若设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牵制、约束并监督经济人的各种自利行为,则在牺牲部分效率的同时,可保证了再生产过程的顺利、有序地进行。正因为此,几乎每个单位内部都程度不同地设立了内部牵制制度。二、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也就是说,可按照财产清查实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把财产清查适当地进行分类。三、内部审计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旨在保障单位或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财产清查只是定期核对财产物资,通过是否账实相符,来检查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但设立了内部牵制制度,并不能保证其一定得到有效执行;期末账实相符,也不能必然保证内部牵制制度已经有效运行。通过内部审计,对企业内部包括内部牵制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方能确保内部牵制制度的有效运行。《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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